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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某取保候审。2012年3月26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义马市公安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在义马市X区X号楼下盗窃安某的立马电动车电瓶一块、在X号楼下盗窃李某某的森地电动车电瓶一块,卖于收破烂的得赃款320元。

2012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在义马市X区X号楼下盗窃樊某的森地电动车电瓶一块,在X号楼下盗窃冯某某的新日电动车电瓶一块,卖于收破烂的得赃款340元;

2012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驾驶红色摩托车从渑池县X区X号楼下盗窃刘某丁的澳柯玛电动车电瓶一块。

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盗窃电瓶总价值1400元整。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在义马市X区X号楼下盗窃安某的立马电动车电瓶一块,在X号楼下盗窃李某某的森地电动车电瓶一块,卖于收破烂的得赃款320元。

2012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在义马市X区X号楼下盗窃樊某的森地电动车电瓶一块,在X号楼下盗窃冯某某的新日电动车电瓶一块,卖于收破烂的得赃款340元。

2012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驾驶红色摩托车从渑池县X区X号楼下盗窃刘某丁的澳柯玛电动车电瓶一块。

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盗窃电瓶总价值1400元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在义马市X区X号楼下盗窃的澳柯玛电动车电瓶一块,已发还受害人刘某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一共偷了三次电动车电瓶,第一次是2011年12月份的凌晨,在义马一小区偷了三个电动车的电瓶,两大一小,第二天在渑池县卖给一个收破烂的,卖了320元。第二次是2012年1月的凌晨,自己又到该小区里偷了两辆电动车的电瓶(两块大的),第二天卖给收破烂的,卖了340元。第三次还是该地方东边的小区,自己偷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把电瓶放在院门口的菜地里,又进到院里准备再偷东西时被抓获。作案时用的工具有:电工刀、螺某、老虎钳等。

2、被害人刘某丁、樊某、安某、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案发时间段,五被害人电动车的电瓶在其居住的小区X区)被盗的事实。

3、证人安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在狂口社区监控室上班,发现一名可疑人员正在盗窃电动车电瓶,即通知巡逻队,将此人控制,并在X号楼菜地边发现该人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一组,后移交公安某关的事实。

4、书证:辨认笔录、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吴某实施盗窃电动车电瓶的地点,作案工具,现场情况及被盗的澳柯玛电动车电瓶已发还受害人刘某丁。年龄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系完全某事责任能力人。

5、鉴定结论,证实该案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400元整;

以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年龄证明辨认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1400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赔偿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某敏

人民陪审员袁晖

人民陪审员陈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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