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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

被告潘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秀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云、人民陪审员杨理宽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彭开伟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8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潘某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自生育小孩满周某后,双方分居5年之久,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某、债某。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潘某辰由潘某抚养10年,如潘某仍不回家,则由原告赵某抚养。

被告潘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于2000年在深圳市打工期间认识,于2006年5月8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小孩潘某晨,现随被告潘某父母生活。2007年6月,被告潘某外出打工后,至今没有回住所地探望父母、女儿,也没有给付过女儿抚养费,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进行了举证,发表了辩论意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的婚姻关系。

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潘某外出5年下落不明的事实。

3、证人杜某、杜某桃出庭作证的证言以及潘某昌的证言,证明被告潘某外出5年,没有探望父母、女儿,没有给付女儿抚养费,没有与家人通讯联系等事实。

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的户口登记簿,证明潘某晨的出生年月日。

5、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于2000年在广东深圳市务工期间认识,但缺乏对被告潘某的性格深入了解,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至临产时补办的结婚证,确系草率结婚。生育小孩后不久,被告潘某外出务工,至今近5年,即不回住地探望父母、女儿,也不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原告赵某认为原、被告之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理由成立,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小孩潘某晨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潘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根据被抚养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被抚养人的抚养能力确定为每月300元为宜。原告陈述结婚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不予审查。如出现上述纠纷,双方另行起诉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二、小孩潘某晨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潘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某止,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秀贵

审判员赵某云

人民陪审员杨理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开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某,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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