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商业银行迎泽东大街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董,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勇,该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农信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二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平,北京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商业银行迎泽东大街支行为与北京中农信实业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晋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闯、曹士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晋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晋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一十元,不予退回,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小青
代理审判员王闯
代理审判员曹士兵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