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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某某技术转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略),现住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柴配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某,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韦岸松,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略),现羁押在柳州鹿州监狱。

委托代理人陈某,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文胜,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某某技术转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柳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及12月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王和平;被上诉人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韦岸松;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韦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延长了二个审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柳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拥建

审判员周冕

代理审判员刘明明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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