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福建省林业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二终字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林业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财经广场4—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生,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X路X号。

负责人:朱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亚合板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中洲。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中闽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林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林业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原审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亚合板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闽农业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1年2月16日发出通知书,同意该公司申请,并通知其接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林业总公司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后,又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再申请。本院于2001年3月12日再次发出通知书,认为林业总公司不符合缓交、减交条件,限其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林业总公司于同年3月19日收到了该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金联

审判员臧玉荣

审判员徐瑞柏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夏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