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林业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财经广场4—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生,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X路X号。
负责人:朱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亚合板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中洲。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中闽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林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林业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原审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亚合板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闽农业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1年2月16日发出通知书,同意该公司申请,并通知其接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林业总公司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后,又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再申请。本院于2001年3月12日再次发出通知书,认为林业总公司不符合缓交、减交条件,限其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林业总公司于同年3月19日收到了该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金联
审判员臧玉荣
审判员徐瑞柏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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