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人寿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瀛,北京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X路X号附X号。
负责人: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华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国华,北京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为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委托代购证券纠纷案件,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华银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0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方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证券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略)元(已交纳)减半收取,余款(略)元退还给上诉人证券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小青
代理审判员曹士兵
代理审判员王闯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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