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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2009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辩护人薛某,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0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凌晨3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编织袋等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X号站65—C29井进站的输油管线处,用活动扳手将包在该输油管线上的卡箍螺丝拧松,盗放原油60公斤,价值2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被蹲坑守候的采油一厂治保队员当场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宣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XX、祝XX、罗XX证言,书证采油一厂报案材料、维修证明、抓获证明、过磅单、原油价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原油输送管道上拆卸的方式占有公共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辩称,其当天是准备充气包而从现场旁边经过时被抓获的,其并未参与盗放原油。但庭审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法庭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其在侦查阶段所供述的情况属实,其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称: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队员所提供的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凌晨3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编织袋等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X号站65—C29井进站的输油管线处,用活动扳手将包在该输油管线上的卡箍螺丝拧松,正在盗放原油时,被告人陈某某被在此守候的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队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原油60公斤,价值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7月27日凌晨,我在家门口乘凉。大约1点多钟,从南边过来三个妇女,抬着一袋原油往北街去了。过了一会儿,那三个妇女又回来了,还拿着勺子和杠子等工具,我知道她们都是文留北街的,但不知道叫啥,我问她们干啥去,她们说去南边弄点油,并问我去不去,我就跟着她三个一起去了。在吉庄村西北一个抽油机井以西约三四十米的一个小沟里,露着条碗口粗细的管线,沟底还有不少的油迹。其中一名妇女拿了一只扳手,在管线上的卡箍拧了拧螺丝,卡箍边上就出原油了,我们几个就用勺子往编织袋里装油,刚装好一袋子,保卫人员就来了,她三个钻进玉米地里跑了,我被抓住了。

证人何XX(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工作人员)证言:2009年7月27日凌晨2时10分,我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采油一厂二区X号站所管理的65—侧29进站原油管线上盗窃原油,我就带着肖XX、罗XX、祝XX到65—侧29井的管线附近蹲守。我们在该井口以西约五十米处蹲守,因为那一段的管线裸露在外,有人将管线锯开造成原油泄漏,于是采油二区维修班在锯口处打上了一个抱式卡箍。后来有四个中年妇女到井西边的管线那儿去了,我就悄悄爬过去,在离她们约十几米远的地方观察,当时玉米长得挺高,现场没有灯光,看不清,只看到她们围在那儿忙活着偷油,在管线上卸着什么,后来听到“哧哧”地冒油声,我就招呼祝XX等人围过去,抓住了其中一名较胖的妇女。

证人祝XX(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工作人员)证言:2009年7月27日凌晨2:10至3:40,我与队长何XX、肖XX、罗XX等人在采油一厂X号站所辖的65—侧29井管线上蹲守,该井口西约五十米处的管线曾被人锯了个口子,跑了不少原油,采油二区就在被锯处上了只抱式卡箍,制止原油泄露。当天我们蹲守至约3点时,发现来了四名妇女,拿着扳手在裸露的管线处将卡箍拧松,等原油泄漏到地上后,她们又用勺子和小塑料桶将原油装进编织袋内。待确认他们在盗窃原油后,何队长带我们冲了出去,将欲逃离的四名妇女中的一名抓获,因为她太胖,没跑几步就被我们抓住了。在抓捕时她正在和其他三名妇女在管线锯口处装原油。事后我们在现场发现了一只手电、两只扳手、一袋多原油及散落的原油、一截木棍。

证人罗XX(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工作人员)证言:当时副队长何XX接到举报说65—侧29井管线有人要盗放原油,何XX就要我们几个队员去现场蹲守。当时我离现场有40余米,何XX进入现场观察情况,原油被放出来去现场抓的人。我没看见是谁卸的卡箍,我们到现场抓人时看见四个妇女正在管线上盗窃原油,她们发现我们时已离得很近了。我能确定现场抓获的妇女是正在装油的妇女,当时现场有四个妇女,跑了三个,就抓住了她一个。

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油藏经营管理二区报案材料:2009年7月27日凌晨3时,该区X#计量站65—C29单井输油管线的管线卡被不法分子破坏,造成原油流失200公斤。

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油藏经营管理二区证明材料:2009年7月27日凌晨3时,该区X#计量站65—C29单井输油管线卡被不法分子破坏。3:20分该区维修班赶到现场,发现管线卡被破坏卸松,原油不断外流,已装好的原油一袋,沟内大量原油。3:40分补漏完毕。现场有活动扳手两把、手电筒一把。

另有原油价格证明、含水证明、秤重单、计算方式证实被盗原油价值,抓获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原油输送管道上卸松卡箍使原油外泄的方式盗窃原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犯罪,但庭审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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