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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8年7月24日被批准逮捕。2009年11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冬至2009年9月,被告人晁某某伙同他人分别在中洛输油管线19.3、19.4、19.1、13.6、13.29公里处打孔五次,盗放原油,共计价值x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晁某某、宣读了同案人晁X杰、晁X民、晁X军等供述、证人刘X奇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的手段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打孔五次盗油没异议,辩称盗油的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

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冬天某日晚,被告人晁某某伙同本村晁X民、晁X杰、侯X选、晁X军、本县X街的马X伟(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先后窜至濮阳县X镇南中洛输油管线19.3公里处、19.4公里处各打孔一次,未放成原油。2005年初,被告人晁某某等六人从19.4公里被打孔处外引管线300余米至一车库内,先后盗放原油7.5吨,价值x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2004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本村的晁X民、晁X军让自己参加偷油,自己同意,一天晚上同晁X民、晁X军、晁X杰、侯X选及马X伟在濮阳县金堤段北侧中洛输油管线打了个孔,不出油,后又打了个孔,引管线往北到车库内,开始偷油。偷油时自己在金堤上放哨望风,自己记得共偷二车原油。

2、同案人晁X民、侯X选、马X伟、晁X杰供述证实2004年冬伙同晁某某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在濮阳县X镇沙窝南中洛输油管线19.3公里处打孔,因未放出油,又在中洛输油管线19.4公里处打孔一处,后引管线至一车库内,先后盗放原油7.5余吨事实。

3、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输油处证明、证人董X光证言证实、中洛输油管线19.3、19.4公里处各被打孔一处,19.4公里被打孔处向西北引管线至一车库内。

4、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显示被告人晁某某对现场的指认。

5、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并对同案人判处刑罚。

6、原油价格证明证实当时的原油价格。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07年8月某日夜,被告人晁某某伙同晁X民、马X伟、管X杰、晁X军、管X平、晁X杰(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租用濮阳县X镇民生居委会的一个废旧造纸厂,又在张挥公园西墙根下的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并向西北引管线至该造纸厂内盗放原油。后伙同本村管X峰、管X礼(均已判刑)盗放原油4吨,价值x余元。2007年8月12日被巡线人员查获,从盗放原油的池内提取原油10余吨,价值x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2007年收完麦,具体时间记不清,其和晁X民、晁X军、晁X杰、马X伟、管X杰等人商量在张挥公园西边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一天晚上,我们带着钻、焊把、电瓶、阀门等工具去张挥公园西边埋输油管线的地方,我去金堤上放哨,具体谁打的孔、焊的阀门我不知道,打好孔停了几天,我们向北引管线到一个废造纸厂。造纸厂是晁X军和晁X杰租的,我们偷了两个晚上,偷油时在南环路胜利桥上放哨,我听晁X民说偷了4吨原油,就被发现。

2、同案人管X峰、管X礼、晁X杰、晁X军、管X杰、管X、马X、晁X供述2007年8月份伙同晁某某在张挥公园西墙根的输油管线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向西北引管线到一个废造纸厂内,偷放原油到水泥池内,从油池内拉走原油四车,每车一吨。

3、证人高X实2007年8月,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被打孔一处,安装一寸球阀,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线约1000余米至废旧造纸厂,并在该厂两个水泥池内发现大量原油。

4、证人刘X证言:2007年2月份,管五星村的晁X、晁X、晁X以一千元的价格租用其废旧造纸厂的厂房至年底,并按他们的要求,将厂房的前后窗户都用砖封住。晁X经常骑一红色摩托车去废旧造纸厂转。

5、证人刘X、郭X证言:证实刘X的废旧造纸厂在2007年5、6月份出租出去,曾见过一辆白色集装箱货车到该厂。

6、新乡输油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被打孔一处,安装一寸球阀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约1000米至废旧造纸厂水泥池内,池内有原油。

7、濮阳输油站证明从废旧造纸厂内的水泥池内回收原油10吨。

8、原油价格证明证实当月原油价格。

9、指认笔录、照片显示对现场指认。

10、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并对同案人判处刑罚。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三)2009年6月,被告人晁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窜至中洛输油管线13.6公里处,打孔一处,向北引黑色高压管线500米至管五星村一空院内挖好的地窑内,盗窃原油2余吨,价值7400余元。2009年7月20日被巡线人员查获,从盗放原油的油池内提取原油7.75吨,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2009年过麦的时候,自己在濮阳市油田总部碰见的管X,他说和清丰的准备在俺村南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我说我不想干,他说反正公安局的正抓着我们,多一起也重不到那,我就同意了。我们踩好点以后一天晚上,我们四个带着钻、电瓶、焊把等工具到我们村南的输油管线,自己在南边土岗上放哨看人,他们负责打孔,具体咋打的不清楚,打好以后我们就回濮阳,停了几天,我们每人花1000元钱由北向南引管线500多米到晁X家前边一个空院子里。我们在院子里挖了个油坑就开始偷油。是用一辆白色福田车偷了一车,车后有一罐,有两吨左右,第二天准备偷下雨了,以后没有又偷。

2、证人韩X证言、新乡输油处证明、抢修证明、证实2009年7月21日巡线发现中洛输油管线13.6公里处被打孔,引至管五星村一院内地窑,油坑内有原油。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4、提取笔录、发还笔录、新乡输油处濮阳输油站证明证实从油坑内提取原油7.75吨、发还濮阳输油站。

5、原油价格证明2009年7月中原油价格3711.24元/吨。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四)2009年9月某日,被告人晁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窜至本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3.29公里处,打孔一处,并向北引黑色高压管线200余米至管五星村事先挖好的地窑内。因被巡线人员发现未盗成原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2009年农历7月15日左右我和管X还有上次清丰的那两个人,又在村南的输油管线上打了个孔,这个孔比上次那个孔往东有100多米。打孔时还是我放哨,他们三个打了,打好以后又往北引200多米到一个新庄基处,四周用砖围着,在新庄基挖了个地窑,还没等偷油就被发现了。

2、证人王X证言、新乡输油处证明、抢修证明、证实2009年9月11日巡线发现中洛输油管线13.29公里处发现被打孔,引管线至管五星村一地窑内未发现盗油痕迹。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打孔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案盗油数额是根据同案人及被告人晁某某供述盗油数额及现场查获原油数额认定的,同案人判处刑罚的判决书亦认定该数额。被告人晁某某当庭辩称指控盗油数额不实,无证据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起出、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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