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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绰号关X),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x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x。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关某不能到庭,2012年2月14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关某到案后依法恢复法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某控,2011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关某在位于忠县X镇X路X号4-1家中的电脑房内容留李建安、周某、孙龙波吸食毒品,同时自己制作吸食毒品用的吸壶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2011年12月17日零时许,关某等四人在吸食毒品时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袁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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