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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某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吴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张某林、张某涵由被告张某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5月20日生育一男孩,名叫张某林,2010年农历2月3日生育一女孩,名叫张某涵,两小孩现随被告张某生活在一起。婚后,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吴某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某林、张某涵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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