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耀欣数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慧敏,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珠,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路文冲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村口中山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耀欣数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耀欣数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耀欣数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1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耀欣数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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