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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欧某、熊某、何某、何某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被执行人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欧某、熊某、何某、何某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己强制执行标的款32812.5元,剩下标的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某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欧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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