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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袁某、袁某、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5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2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27岁。

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47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袁某、袁某、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常德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常德市分公司又以与黄某、袁某、袁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德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被上诉人熊某赔偿款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元,由黄某道、袁某、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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