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某告人白某己等十九人开某赌场、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己,男。

辩护人孔某某、刘某庚,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陆,男。

被告人吕某,女。

辩护人周某辛,河南周某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女。

辩护人陈某壬、赵某癸,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男。

被告人赵某癸,男。

被告人徐某,男。

辩护人梁某某、宋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X”,男。

被告人胡某,男。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肖某某,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X”,男。

被告人李某,女。因赌博于2007年8月11日被河南省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1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某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

辩护人于某,河南周某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

被告人杨某,女。

辩护人李某,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女。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

辩护人范某某、刘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己、孙某某分别犯开某赌场罪和赌博罪,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陆、吕某、程某、翟某、赵某癸、徐某、周某某、胡某、王某某、李某、宋某、刘某某、张某、白某某、吴某、杨某犯开某赌场罪,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某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己及其辩护人孔某某、刘某庚、被告人周某某陆、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周某辛、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壬、赵某癸、被告人翟某、被告人赵某癸、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宋某、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汪某某、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于某、被告人吴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某,依法呈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白某己以赌博为业,曾两次因赌博被判处刑罚。2011年3月底到8月初,白某己纠集人员先后在驻马店市X乡、朱某洞乡X乡、石滚河乡及南阳市桐柏县的山上开某赌场。其间白某己负责赌场的全某活动;被告人周某某陆管理赌场秩序、组织赌博人员;被告人程某、翟某安排参与赌博人员住宿;被告人胡某望风放哨;被告人赵某癸为白某己开某、管理赌资、记某;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赌场做服务工作;被告人徐某为白某己管理部分赌资,并负责替刘某庚某(另案处理)在白某己赌场收账;被告人吕某、程某、吴某、杨某、白某某等人以获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孙某某、李某、宋某、刘某某、张某等人在赌场内坐门,参与抽头资金的分配,孙某某以赌博为业,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两次;被告人朱某某以赌博为业,在赌场里以“钓鱼”的方式赌博。赌场每天组织参赌人员七八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聚众赌博时间达一百多天,每天抽头十余万至数十万元不等。赌场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每次可以领取少则二百元,多则数千元的“工资”。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己、孙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开某赌场罪和赌博罪,被告人周某某陆、吕某、程某、翟某、赵某癸、徐某、周某某、胡某、王某某、李某、宋某、刘某某、张某、白某某、吴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开某赌场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辩解其开某赌场的行为不属于某节严重。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白某己犯开某赌场罪属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某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辩解其行为仅构成开某赌场罪,且系从犯。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开某赌场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杨某犯开某赌场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白某某犯开某赌场罪罪名不成立,白某某在赌博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底至8月上旬,被告人白某己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组织众人陆续在驻马店市X乡、蚁某乡X乡、确山县X乡及南阳市桐柏县境内的山上开某赌场,提供赌具并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亲自参与赌博。被告人周某某陆负责管理赌场秩序、组织赌博人员;被告人吕某为赌场提供资金;被告人程某、翟某负责为赌场安排参赌人员住宿;被告人赵某癸为白某己开某、赌场记某、管理部分赌资;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赌场从事服务活动;被告人徐某为白某己管理部分赌资并负责替他人从赌场收账;被告人胡某为赌场望风放哨;被告人孙某某、李某、宋某、张某多次在赌场内以“坐门”及“钓鱼”方式赌博并参与抽头资金分配;被告人吴某、杨某、白某某为获取高息向赌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且杨某亦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长期在赌场内以“钓鱼”的方式赌博,以赌博为业。白某己等人开某的赌场每天纠集、组织、聚众参赌人员七八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赢利时抽头渔利十万余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的其他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癸于2011年1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还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法扣押部分被告人的涉案资金35.5085万元,依法冻结被告人吕某银行存款230951.69元,依法冻结被告人程某银行存款2017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白某己供述,证实:他因赌博于2011年3月8日释放后,梁某军与他商量开某场挣钱。赌场开某胡某、蚁某、石滚河、竹沟、朱某洞及桐柏境内的山上,地点不重复。每天下午三四点从宾馆乘车到山上赌博,次日凌晨一两点下山休息。从3月底到被抓获,几乎每天都上山赌博,每天参赌有一百多人。赌场他负责,参赌人员由专车接送并安排在宾馆住宿。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有四个“主门”赌博,其他人在旁边“钓鱼”参赌。赌场里有人“放冲”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收取利息。四个主门的赌资由投资人投资一部分,一锅一般是3至5万元,他每天投资20万元,自己留8万元,给每个庄家分4万元作为赌资。主门坐庄时,其他主门和“钓鱼”的人押注。推锅的主门赢,跟押的人跟着赢,赢钱需将10%抽头投入赌场的铁箱子里。结束后,从中提出23万元还投资人的本息,然后提出治安费等开某,给赌场工作人员及“钓鱼”的人发后剩余的钱分成5份,他拿2份,另外3个主门各分1份。赢钱时除去包锅的23万元及开某,利润有一二十万元钱,每人可分几万元钱。赌场每天依赌额的大小,给参赌人员300至2000元不等好处。

吕某和他是情人关系,负责管理钱箱子,每天1万元工资。他没赌资时由吕某筹钱。梁某军在赌场是二老板,维持赌场秩序、安排人员找车接送参赌人员,六七月份时离开某场,后由周某某陆负责梁某军的工作。他安排程某在赌场卖烟、在西园宾馆给参赌人员开某间住宿,程某还参与“钓鱼”。赵某癸负责给他记某、开某、背某。胡某以前是联防队员,赌场在蚁某时孙某某军找胡某帮忙望风,如有情况给派出所讲情。翟某在赌场上“钓鱼”,负责安排参赌人员到万豪酒店住宿。周某某在赌场“钓鱼”,后在赌场帮忙跑腿、干活。王某某在赌场帮忙干活。徐某在赌场给他“放冲”。在赌场经常“坐门”赌博的除了他还有孙某某、李某、宋某等人。杨某、张某在赌场“钓鱼”。

2、被告人周某某陆供述,证实:2011年三四月份时,梁某军对他说白某己开某场,让他去赌场帮忙,他同意。白某己是赌场老板,梁某军负责协调关系,白某己安排的事由梁某军负责安排人具体办理。梁某军走后,他接替梁某工作,负责传达白某己的安排,组织赌场上“钓鱼”的人,每次赌博结束后,他通知参赌人员下场赌博时间,他在赌场干的有三四个月。

赌场经常开某胡某、蚁某、石滚河、竹沟、朱某洞、桐柏等地的山上,每天换地点,除非下大雨,其它时间都开。赌博人员下午三四点钟从市区出发到山上赌,次日凌晨一两点休息。每天参赌人员有一百多人,包括赌博、“钓鱼”、“放冲”。有专人负责选赌博地点,白某己通知赌博地点,赌场有专车接送,参赌人员由白某己安排在市区各大酒店住宿,赌场分工具体。兑箱底的人给白某己100万元,白某己分五天每天投入20万,每次赌博结束后先从钱箱子里拿出22万元还兑箱底的钱。投资100万元,5天收回本金,赚10万元利息。

吕某为白某己提供资金,每天收入1万元。程某有时在赌场上“钓鱼”,替白某己在赌场卖烟、在宾馆给参赌人开某住宿,有时借钱给白某己赌博。赵某癸负责记某、开某、背某。王某某跟着吕某“放冲”,翟某经常“钓鱼”,还负责为赌博的人开某。周某某在赌场上“钓鱼”,输几万元钱后在赌场混。白某某刚开某时投钱,后专门“放冲”,1万元钱一天收500元利息,放给孙某某有二三十万元钱。吴某向“钓鱼”的人“放冲”。程某“放冲”给白某己有30万余元。孙某某、李某、宋某在赌场“坐门”,宋某没钱后“钓鱼”。杨某每天在赌场上“钓鱼”。刘某某坐过几次门,后来“钓鱼”领钱。朱某某“坐门”输了钱,后来“钓鱼”混工资。张某去赌场有一个多月,开某时“钓鱼”,赌的比较大,赢了有一二十万元钱,后钱输完了。

3、被告人吕某供述,证实:她和白某己是朋友关系。她为白某某供钱开某场,还安排赌博的人住宿。刚开某汇款50万元,后她到白某己的赌场上又给50万元。从3月份到案发,陆续又给白某己100万余元,都输了。给白某己钱是为了让白某某钱归还借款。

赌场设在胡某、蚁某、石滚河、竹沟、朱某洞、桐柏等地的山上,地点不重复。下午从市区出发到山上,赌博到次日凌晨一两点休息。参赌的人七八十人到一百多人不等,有人“钓鱼”、“放冲”。投资人投资100万元,分五天每天投入20万,每次赌博结束后先从钱箱子里拿出23万元还账,其中22万元是用来还兑箱底的钱,投资100万元,5天收回本金,赚10万元的利息,另外1万是她的工资。每天除去包锅的23万元及其它开某,赢钱时钱箱子里有一二十万元,多时有数十万,包锅的每人可以分几万元钱,有时连包锅的20万元钱都输掉。赌场工作人员和“钓鱼”的人都有数额不等的“工资”。“坐门”的人是股东,白某己每天拿出20万元,自己留8万元,给另外三个“坐门”的每人4万元,如“坐门”的输完后,自己出资继续赌。赢钱时除去还款、开某,剩余分5份,白某己2份,其他“坐门”的每人1份。赌博的人在宾馆住宿,由程某、翟某、李某山分别负责安排住宿宾馆。

梁某军是赌场二老板,梁某后由周某某陆负责。程某在赌场“钓鱼”,替白某己在赌场卖烟,有时借钱给白某己赌。赵某癸为白某、背某、记某。徐某替“宝哥”从赌场收钱。王某某在赌场干活。张某一开某“坐门”赢了几十万元,后来输了。吴某在赌场“放冲”。白某某主要给孙某某提供钱赌博,也给白某己提供钱赌。孙某某、李某在赌场“守门”,宋某是“坐门”的,后来“钓鱼”。翟某“钓鱼”还负责开某。周某某赌场上“钓鱼”输后在赌场上混。杨某在赌场“钓鱼”。刘某某坐过门,后来“钓鱼”。朱某某“坐门”输了10万余元后“钓鱼”。

4、被告人程某供述,证实:她在白某己的赌场上帮白某己卖烟、负责安排赌博人在宾馆住宿,还“放冲”。她从六月份经常去赌场,帮白某己卖烟,每天卖三万元左右。有时白某己赌博没钱了向她要,陆续给其三十余万元。

每天赌博的人从宾馆坐车去赌博,赌场开某周某某的山区,每天换地方。每天参赌的人数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赌场里边很多人围着用骨牌推牌九,一个庄家,三人“坐门”,旁边有很多“钓鱼”的人,“钓鱼”最少三五百元,多时上万元。赌场设一个“水箱”,有人负责“抽头”,从赢家所赢的钱中抽出百分之十放进“水箱”里,最低抽一百元。“抽头”的钱归开某场的人支配,用来维持赌场的开某,参赌人员每天都领取一份“工资”,这是赌场的鼓励措施,以吸引更多人来赌博。赌场有人负责放哨防公安查;有人负责安排车辆接送赌博人员上、下山。刚开某场的一两个月,梁某军是二老板,负责赌场总体工作,梁某军走后由周某某陆负责。吕某一般是坐在“水箱”旁边监督把“抽头”的钱放进钱箱内,有时也把自己的钱放进“水箱”里,供“坐门”的人赌博。吕某在赌场地位比较高,白某己赌博所得的钱由吕某理。周某某、王某某在赌场上干活,赵某癸给白某己开某、记某。赌场内还有人“放冲”,1万元一天收500元利息。白某某主要“放冲”给孙某某,有时还给白某己“放冲”。“放冲”的还有吴某、杨某等人。经常“坐门”的有白某己、孙某某、李某、宋某等人。张某、刘某某也“坐门”,该二人和朱某某、翟某、周某某、杨某等人也“钓鱼”。

5、被告人翟某供述,证实:白某己的赌场开某山上,每天换地方。每天参赌的人数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每天下午专车从宾馆接赌博人员到山上赌,至次日凌晨一两点钟下山。赌场很多人围着推牌九,一个庄家,余下三人“坐门”,旁边很多人“钓鱼”,“钓鱼”最少三五百元,多时上万元。赌场有“水箱”,每局包括“钓鱼”赢钱的人,都要从中抽出百分之十放进“水箱”里,最少抽一百元,“抽头”用于某持赌场的开某。参与赌博的人不论输赢,结束后都能领取一部分“工资”,这是开某场的鼓励措施,以吸收更多人来赌博。

他负责为赌场在酒店为赌博的人开某。赵某癸负责给白某己开某、背某,周某某在赌场干活。周某某陆是二老板,负责在牌场组织赌博。程某在赌场卖烟、负责为赌博的人开某。

经常“放冲”的有白某某等人,白某某给孙某某提供钱。经常坐主门的有白某己、孙某某等人。经常“钓鱼”的有朱某某、刘某某等人,他也参与过“钓鱼”。

6、被告人赵某癸供述,证实:他每天开某某潮的车接送白某己去赌场,白某某时把一部分钱交给他管理,替白某。

赌场开某附近的山上,每天换地方。每天下午三四点专车接赌博人员上山赌至次日凌晨回。赌场少时几十人,多时一二百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有四个“主门”,其他人“钓鱼”,一锅一般是三到五万元。牌场有一铁箱子,往铁箱子投所赢钱的百分之十,结束后,钱箱里的钱除去还给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剩余的钱提出赌场开某费用外,剩下的钱分成5份,白某己得2份,另外X门每门得1份。

赌场刚开某一两个月,梁某军是二老板,负责赌场总体工作,梁某军走后由周某某陆负责。程某在赌场里卖烟并在西园宾馆给赌博的人安排住房,有时在赌场“钓鱼”。周某某前期在赌场上赌博,后在赌场上干活。王某某在赌场给吕某、吕某背某、记某、干杂活。翟某负责在酒店开某间安排赌博的人住宿。

经常在赌场“放冲”的有周某某陆、吴某、白某某等人。经常“坐门”的有白某己、李某、孙某某、宋某等人,张某,刘某某、翟某、朱某某等人也坐过门,经常“钓鱼”的有杨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翟某、张某等人。吕某、张某、白某某、程某及安徽的“宝哥”、张某等人兑过钱箱子。

7、被告人徐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梁某带他到白某己的赌场赌博,他为梁某包,7月份,梁某在赌场上输很多钱后离开,走之前对他说白某己欠他们不少钱,让他继续呆在赌场上,看白某己赌场输赢情况,还说“宝哥”会给他电话联系。“宝哥”有时打电话问赌场的输赢及参赌人员多少等情况,有时他主动给“宝哥”打电话汇报情况,他替“宝哥”监督白某己还钱,替“宝哥”收账。白某己赢钱就会从钱箱子里拿出10万余元给他,他汇给“宝哥”,经他转账有二百多万元。白某己每天都会给他一笔钱,一部分还“宝哥”,一部分是白某己的钱让他保管。

每天参与赌博的有几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赌场有四门,白某己、孙某某、李某各算一门,另外一门经常换。赢钱抽取百分之十放进“水箱”里,“水箱”只有白某己有权打开,由吕某负责管理。周某某陆在牌场组织人赌博,程某有时在赌场“钓鱼”,在赌场卖烟并在宾馆给参与赌博的人开某住宿。

8、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他在白某己的赌场参与过赌博,并在赌场干活。他在赌场输了五六万元钱,没钱后就在赌场混。

白某己的赌场开某山上,有人负责选地点,搭某一大棚,摆一张某桌子,很多人围着推牌九,赢钱的人抽出百分之十放进水箱里,归开某场的人支配,用来维持赌场的开某等。参与赌博的人都能领一份工资,以吸收更多人来赌博。赌场安排有人放哨,防止公安来查,还有人负责安排车辆接送赌博人员上、下山。

梁某军是赌场的二老板,梁某军走后由周某某陆负责。程某在赌场负责卖烟,负责在宾馆给赌博的人安排房间。徐某为白某己提供钱赌。

经常“放冲”的有吴某、白某某、杨某等人。经常“坐门”的有白某己、李某、孙某某等人,宋某、张某、刘某某,朱某某也坐过门,经常“钓鱼”的有杨某、刘某某、朱某某、翟某等人。

9、被告人胡某供述,证实:2011年7月底一天,孙某某军安排他到白某己在蚁某乡西张某山上开某赌场,他看很多人围着一个桌子推牌九,赌桌上很多钱,有人“坐门”、有人“钓鱼”。因他曾当过联防队员,与派出所的人熟悉,孙某某军对他说警车来提前通知一下,并给他500元钱。次日下午4点多,孙某某军给他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去了,让他说情,他打电话让警察下山,警察不同意。第三天孙某某军在蚁某街给他500元,第四天又给他500元。第四天夜晚,孙某某军给他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到山上把赌场轰了。

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他从2011年7月底在白某己赌场干活,白某己每天给他300或500元,有时别人赢钱了会给他发点“红头”。

赌场开某附近的山上,每天换地方。下午三四点专车去宾馆接赌博的人上山赌博,至次日凌晨一二点下山。参赌的几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赌场庄家可以轮换,“坐门”的人不固定,赌场有“放冲”的。每天赌博结束后,白某己拿钱给人发“工资”,“钓鱼”的人也有“工资”。

11、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述其多次在白某己开某的赌场参与赌博。

1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白某己的赌场经常换地方,他去过胡某、蚁某、竹沟附近山上的赌场,坐过门,多是以“钓鱼”的方式赌博,其参与赌博二十余天,总共输了六万元左右。

每天基本上都有百十人赌博。有人安排车辆接送赌博人员。“四门”是赌场的大来家,四个门轮流坐庄推锅,每锅4万元,主门确定后另外三个门开某下注,旁边“钓鱼”的人也开某下注。赌场有两个人“把锅”,负责看主门和另外三门牌的大小,负责宣布输赢,赢钱后抽取百分之十放到铁箱子里,铁箱子只有白某己有权打开。

周某某陆在赌场负责组织人赌博,程某负责卖烟并给赌博的人负责安排房间,吕某管钱。经常“坐门”的有白某己、李某、孙某某,宋某、张某也坐过门。“钓鱼”的有翟某、周某某、朱某某、杨某、张某等人。白某某给孙某某提供钱,吴某在赌场“放冲”。

1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实:他和白某己在遂平赌博时就在一起,后都被遂平公安机关处理。白某己于2011年3月8日释放,3月20日左右开某组织赌场。3月底4月初的一天,白某某他打电话让他到赌场赌钱。一般是下午5点多从宾馆坐车到山上赌,次日凌晨2点左右统一坐车回市区。他一直赌博到被抓获。

赌场最早开某蚁某镇附近的山上,4月初转移到胡某乡附近的山上,5月中旬转移到朱某洞乡附近的山上,6月上旬左右又转移到了竹沟附近的山上,7月初转移到确山县X乡附近的山上,7月中旬到南阳市桐柏山上十余天,8月初到蚁某镇峡沟山庄附近的山上,被抓住的前一天在南阳市桐柏山上赌博。每次赌博都是“老雷”提前去踩点,找个地方安排人平整土地、挖排水槽、搭某、摆牌桌,然后再去赌博。

赌博用骨牌推牌九。他在赌场“坐门”,“坐门”的人经常换,白某己出钱给“坐门”的人赌,白某己是一门,分钱时分两份,其他三门每门分4万元,共计20万元。赢钱的要把百分之十放到钱箱里。结束后,提供赌资的人从钱箱里拿走投资20万和3万元利息,然后提出其它开某,剩余的钱分成5份,白某己拿2份,另外X门每门X份。

赌场开某之初的一个多月,梁某军是第二负责人,之后由周某某陆负责。程某负责卖烟并安排房间住宿,安徽的“宝哥”在白某己的赌场上投资,徐某负责从赌场上收钱汇往安徽,吕某投资让他们赌博,投资一百万,每天从钱箱里拿走23万元。

在赌场经常“坐门”的有他和白某己、李某,“立新”、赵某癸、张某、高福生、“宝哥”、宋某。翟某、朱某某、程某、杨某经常“钓鱼”,吴某“放冲”。赌博时白某某就坐在他身边,他输完后就借白某某的钱。

14、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赌场是白某己在附近的山上开某,每天换地方。赌博的人一般下午三四点到宾馆集合,“原生”安排车辆运送赌博人员,上山路上有“老雷”组织的放哨人员,次日凌晨一二点下山。赌场有四个主门,四个主门都可以“推锅”,一锅三到五万元,也有赌更大的。牌场上有一铁箱子,赢钱的往里投百分之十。开某梁某军是二老板,负责赌场赌博工作,梁某军走后由周某某陆负责。程某在赌场卖烟,并负责安排住宿,有时候也“钓鱼”。周某某在赌场负责干活,吴某、白某某等人“放冲”,吕某、吕某向赌场提供资金,“坐门”的有白某己、孙某某、宋某、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杨某等人“钓鱼”。

15、被告人宋某供述,证实:白某己赌场开某附近的山上。下午三四点专车从宾馆接赌博的人上山,赌到次日凌晨一二点钟下山。参赌的人每天一般都有一百多人。赌博用推牌九方式,有四个主门,其他人“钓鱼”。投资人每天投资20万元,白某己分8万元,另外三门每门X万元。在牌场上有一铁箱子,赢钱的往里投百分之十,结束后投资人从钱箱子里提走23万元,然后提出牌场开某,剩余的钱分成5份,白某己拿2份,另外X门每门X份。

经常“放冲”的有吴某、白某某等人,经常“坐门”的有白某己、李某、孙某某等人,“坐门”的经常换。“钓鱼”的有杨某、朱某某、翟某、周某某、刘某某。

16、被告人吴某供述,证实:2011年6月份,“杨某”给他说白某己在山上开某场,可以去“放冲”挣钱,他就带着两万六千元钱上山“放冲”。

白某己的赌场在附近山上,每天聚众数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有四个主门,其他人在旁边“钓鱼”,赢钱的人往铁箱子投百分之十。结束后,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后,提出治安费等开某,剩余的钱分成5份由白某己等“坐门”的人分配。

梁某军是二老板,负责赌场的具体工作,梁某军走后周某某陆负责。程某负责卖烟并负责给赌博的人安排房间住宿,有时“钓鱼”。吕某为白某己赌博提供钱,负责钱箱子,有时也负责“抽头”。

赌博的人借他1万元,每天还500元利息。杨某、白某某、程某也放过冲。

17、被告人杨某供述,证实:她去过白某己在蚁某、李某店山上开某赌场“放冲”。吕某管钱,有时还往钱箱里放钱。程某有时管钱、有时卖烟。周某某陆负责在赌场组织人聚赌。“坐门”的有白某己、李某、宋某、孙某某,“钓鱼”的有她和“德强”等人,“放冲”的有白某某、段某起、“毛一”等人,“俊华”、“飞龙”负责在赌场“把锅”。

18、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实:白某己赌场开某附近的山上,每天换地方,每天下午专车到白某己包租的宾馆接赌博的人上山,赌到次日凌晨一二点钟下山。每天参赌的数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赌场开某山里的空地上,很多人围着推牌九赌博。“钓鱼”少时三五百元,多时上万元。赌场设置“水箱”,有人负责从赢家抽出百分之十放进水箱里。“抽头”归开某场的人支配,用来维持赌场的开某。有人在赌场内“放冲”,从中收取利息。赌场由白某己负责,吕某给白某己提供钱。孙某某、李某、宋某“坐门”。

因孙某某欠他18.3万元没还,她听说孙某某在山上赌博后就跟着孙某某到赌场,孙某某赢钱时还她几千元,没钱时她放给孙某某钱赌博。

19、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白某己的赌场开某附近的山上。每天下午三四点专车去宾馆接赌博的人上山,赌到次日凌晨一两点钟下山。每天参赌的数十人至一二百人不等。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有四个主门,一锅三五万元,其他人在旁边“钓鱼”,赢钱往铁箱子投百分之十。钱箱里的钱除去在牌场“钓鱼”的人及牌场工作人员“工资”等开某外,余钱分5份,白某己2份,另外X门每门X份。

他从2011年6月份开某到白某己开某的赌场赌博,去过一二十次。

20、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朱某某是他弟,平时喜欢赌博。从2011年6月份就很少见朱某某,后来知道朱某某在白某己的赌场赌博。

21、证人王某华陈述,证实:2011年5月初,他到白某己的赌场赌博。赌场一般开某胡某、蚁某、石滚河、桐柏附近的山上,每天换地方。每天下午三四点赌场的专车去宾馆接赌博的人上山,赌到次日凌晨一两点下山。

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有四个主门,其他人在旁边“钓鱼”。赢钱的往铁箱子投百分之十。钱箱里的钱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提出赌场等开某后,余钱分成5份,白某己2份,另外X门每门X份。他和陈某在白某己的赌场“坐门”,他俩坐一门。

梁某军走后周某某陆是赌场二老板。程某在赌场卖烟并负责在宾馆为赌博的人安排住宿,也在赌场里“钓鱼”,“老雷”负责选场子、安排岗哨,“原生”负责安排车辆接送赌博人员,周某某干活,樊某华和“小笑”负责“把锅”,张某、赵某癸负责给白某己开某,上述人员都在赌场领工资。吕某是“老板娘”,经常“坐门”的有他和陈某、白某己、李某、孙某某、宋某等人。经常“放冲”的有高某、白某某、吴某等人,经常“钓鱼”的有朱某某等人。

22、证人黄某、尹某、王某某、邝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白某己开某赌场及赌场规某较大、参赌人数较多等情况,具体证言内容与各被告人供述内容相印证。

23、证人冯某、刘某庚、段某证言,证实2011年七八月份曾有赌博的人租赁其车辆接送赌客。

24、赌场现场视频光盘三张某赌场实景照片,证实在赌场开某期间,经公安人员侦查,获取了被告人白某己开某的赌场位置、规某、参赌人员以及赌场内的具体赌博活动等情况。

25、白某己、吕某、程某、白某某、杨某等人所记某的账单照片,证实赌博人员赌博账目情况。

2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及另案处理的段某起在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被告人白某己、吕某辨认出被告人赵某癸。

27、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以及查扣的相关书证、物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11日将涉案人员抓获时,扣押涉案被告人的部分现金、赌场账本、账单等书证物证情况。

28、酒店客人登记某,证实被告人翟某等人在万豪酒店登记某间供参赌人员住宿的情况。

29、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3)驿刑初字第X号、(2007)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2006)深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白某己、张某、朱某某和刘某某、孙某某、李某、白某某等人有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等情况。

30、驻马店市某某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系其单位正式事业编制职工。

3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癸系主动投案,其余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己等十九人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己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长期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住宿,设定赌博方式,组织、纠集人员聚众赌博,规某较大,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某赌场罪,论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白某己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开某赌场罪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陆、吕某、程某、翟某、赵某癸、徐某、周某某、胡某、王某某明知被告人白某己开某赌场,而为赌场提供筹集资金、提供帮助、协助管理等帮助开某赌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宋某、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赌场内“坐门”赌博,参与抽头盈余分配,该十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某赌场罪的共犯,且被告人周某某陆、吕某的犯罪亦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杨某、白某某向赌博人员提供资金;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以赌博为业,该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己、周某某陆、吕某、程某、翟某、赵某癸、徐某、周某某、胡某、王某某、李某、宋某、孙某某、张某犯开某赌场罪、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白某己开某赌场并在自己开某的赌场中直接亲自参加赌博,其行为虽分别符合开某赌场罪及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但因其直接参加赌博是开某赌场营取非法利益的一种方式,开某赌场的具体方式中即包括了开某场的人直接参加赌博或者雇用人员与其他赌客赌博的情形,故开某赌场与赌博二者属于某的行为与手段某为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开某赌场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己同时犯赌博罪,不予支持。对白某己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的意见,不予支持。同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亦不成立,不予支持。因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内主要以“钓鱼”方式赌博,被告人吴某、杨某、白某某系为赌博提供赌资,该四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杨某、白某某犯开某赌场罪的罪名不成立,依法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白某己在开某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当之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陆、吕某、程某、翟某、赵某癸、徐某、周某某、胡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宋某、张某在开某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杨某、白某某、朱某某在赌博犯罪中均系积极参与者,均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当之处罚。被告人白某己、张某、朱某某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癸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白某某曾有劣迹,均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某告人白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开某赌场的行为不属于某节严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某己多次聚众赌博,且赌博规某大、赌资金额大、参赌人数众多、抽头渔利数额大,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故被告人白某己及其辩护人所持该项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某告人吕某、程某、徐某、胡某、王某某、张某、李某、宋某的辩护人所持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予以支持。关于某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某告人孙某某辩解其行为只构成开某赌场罪且系从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和被告人白某某辩护人所持杨某、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某赌场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并考虑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某,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己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陆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吕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

四、被告人程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五、被告人翟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六、被告人赵某癸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

七、被告人徐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八、被告人周某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九、被告人胡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

十、被告人王某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十一、被告人张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

十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十三、被告人孙某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10月11日止)。

十四、被告人李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十五、被告人宋某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11日止)。

十六、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

十七、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十八、被告人白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十九、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某纳。

二十、对涉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宇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锋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某沈阳

书记某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九人 赌博 赌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