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兼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7日由梁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XX于2012年2月17日23时许,与朋友在梁平县X街道名豪酒店歌厅饮酒后,驾车去梁山街道“三某风”吃宵夜,然后又驾驶自己未上户的别克轿车,搭载二人从“三某风”往名豪大酒店方向行驶。2012年2月1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游XX驾车路过梁平县公安局交巡警名豪平台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2年2月18日1时20分,民警带游XX去梁平县中医院提取血样。2012年2月18日,侦查机关将游XX静脉血液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2012年2月27日,侦查机关将乙醇检验报告送达被告人游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后驾车行驶路线草图、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重庆市公安局渝公鉴(乙醇)〔2012〕X号乙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驾驶证复印件、户口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游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游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他人,具备一个量刑情节,本可在量刑档次内从重,但考虑被告人当庭认罪,自愿接受罚金刑处罚等情节,故可在量刑档次内酌定从轻。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员陆元贵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熠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某某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