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钟毅、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持假身份证冒名“黄某宇”到南宁市X村商贸城环球国际大酒店应聘为服务员。17日16时许,李某利用打扫客房卫生之机,使用房卡打开该酒店X号客房。进入房后,将被害人李××放在客房的行李某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盗走。

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黄某、姚××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出具的求职申请表,假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工商银行灵通卡复印件,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盗窃所得赃款给被害人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某萍

人民陪审员谢芳

人民陪审员雷碧杰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黎文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