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XX.。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5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2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8日批捕在逃,2011年8月23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9月21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1年10月24日经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原审被告人熊某,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2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熊某伙同李利和(已判刑)窜至株洲市X村X组X号被害人文某家,采取掰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文某家中52度五粮液酒2瓶、52度精品酒中酒霸2瓶、52度酒鬼酒2瓶、鳄鱼皮带1根、鳄鱼皮包1只、卡丹路旅行包1只、金爽麻衬衣2件、鳄鱼男式皮鞋1双、格拉丝女鞋1双、远东男裤1条、皮尔卡丹羊毛衫1件、硬中华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2条、精白沙香烟9包。得手后,销赃得款1100元,两人平分赃款后挥霍一空。经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877.5元。破案后追回赃款价值2261元。

2、2002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李得和、吴安全(已判刑)窜至株洲市X区X栋被害人王建平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王建平家中法派西服1套、金利来西服1套、杉杉西服1套、圣德西西裤1条、报喜乌西裤1条、富绅西裤1条、花花公子男裤1条、鳄鱼牌皮鞋1双、x皮鞋1双、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条、翡翠手镯2个、五星金六福酒1盒、芙蓉王香烟2包、联想掌上电脑1台及各种外币、纪念币若干。盗得的赃物被三人平分后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771.8元。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9826元及港币10元、卢布760元、马币585元、泰铢710元。

综上,被告人熊某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864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吴安全、李利和的供述、证人宾某、朱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文某、王建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收缴记录、领某、对案经过、抓获材料、办案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犯罪中,熊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某罪行处罚。熊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熊某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熊某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六千五百六十二元三角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熊某上诉提出“是响应政府号召清网行动主动投案自首,未到案九年多一直遵纪守法,不是主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上诉人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上诉提出“是响应政府清网行动投案主动自首,未到案九年多一直遵纪守法,不是主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熊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犯罪起主要作用,原审认定是主犯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熊某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减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诉人熊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熊某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其非法所得继续追缴部分;撤销该判决对上诉人熊某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慧虹

审判员谭秋良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玫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某,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某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某犯罪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