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诉杨某、陈某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丁

上诉人肖某、杨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秀,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纪红,被上诉人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肖某与第三人陈某丁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5月4日离婚。肖某在与第三人陈某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5年与杨某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8月3日,肖某向杨某出具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200000元,2007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肖某为达到与杨某共同生活的目的,于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陆续为杨某支付购房款及购车款合计158000元。后因杨某与他人结婚,肖某认为杨某收取158000元系不当得利,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返还。原审庭审中,肖某陈某丁其支付上述款项未告知第三人陈某丁。第三人陈某丁亦陈某丁其对上述事实均不知情。

原审争议的焦点:一、杨某与肖某的借款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杨某应对肖某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杨某仅向原审法院提供肖某出具的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而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且肖某对此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杨某与肖某的借款关系不成立。对杨某提出的肖某给付158000元系为了偿还200000元借款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肖某向杨某给付158000元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肖某为其与杨某未来的共同生活考虑,出资158000元购置房屋及车辆,并将购置的房屋及车辆均登记于杨某的名下。上述行为均出于肖某的自愿,杨某对此无异议并予接受。故上述款项系肖某对杨某的赠与。对肖某提出上述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肖某向杨某赠与158000元时,其与第三人陈某丁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上述财产属于肖某与第三人陈某丁的夫妻共同财产,肖某擅自赠与上述财产,损害了第三人陈某丁的利益。因此,肖某赠与给杨某158000元中,涉及第三人陈某丁所有的79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涉及肖某所有的79000元的赠与行为有效。

三、杨某是否应返还15800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肖某将第三人陈某丁所有的79000元赠与杨某的行为无效。杨某应向第三人陈某丁返还此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肖某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给杨某,财产权利已转移。故对肖某要求杨某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肖某提出杨某与其结婚是给付158000元的条件,现杨某与他人结婚,理应退还上述款项的主张,因肖某给付158000元时,其与第三人陈某丁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即使双方有上述约定,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原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一、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丁返还79000元;二、驳回肖某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肖某负担3460元,杨某负担888元。

宣判后,肖某、杨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肖某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肖某为达到与杨某结婚为目的而向杨某给付158000元,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肖某自愿无条件的赠与,且杨某在一审辩称肖某向其给付的158000元系还款,并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肖某与杨某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既然肖某给付杨某158000元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杨某与他人结婚,其与肖某之间的合同自然失效,杨某应返还因该合同而获得的不当得利。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肖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杨某除了向陈某丁返还79000元的不当得利,还应向肖某返还79000元的不当得利。本案的全某诉讼费用由杨某负担。

杨某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肖某于2007年8月3日向杨某借款200000元,并承诺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逐步还清,但肖某直到2008年7月7日才向杨某首次还款100000元,又于2010年1月16日为杨某垫付买车定金10000元作为还款,同年1月19日还款48000元,至今仍有42000元没有还清。在一审庭审中肖某称200000元借条是其醉酒后写的但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相印证。杨某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某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肖某不仅不返还借款,反而多次到杨某单位及住处闹事并捏造事实对其进行侮辱,企图让杨某放弃债权。显然,肖某要求杨某返还不当得利158000元是为了逃避债务,歪曲事实。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杨某与肖某是借款关系,不存在串通之说,与陈某丁无任何关系。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全某诉讼费由肖某负担。

杨某针对肖某的上诉理由辩称意见与杨某上诉意见相同。

肖某针对杨某的上诉理由辩称意见与肖某上诉意见相同。

陈某丁针对肖某的上诉理由辩称,同意肖某的意见。针对杨某的上诉理由辩称,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杨某应返还属于我的那部分财产。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核实的事实一致。

本案争议的焦点:杨某与肖某的借款是否成立;肖某向杨某给付158000元的性质;杨某是否应返还158000元。

本院认为,肖某向杨某借款200000元,杨某应对肖某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某仅向法院提供200000元的借条,但其不具备出借该款项的经济能力又没有提供该借款相对应的支付凭证,且肖某对该借款的真实性又不予认可,因此,原审认定杨某与肖某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正确。杨某上诉认为其与肖某是借款关系,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杨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肖某上诉认为其给付杨某158000元是以与杨某结婚为条件,不是其自愿赠与,杨某也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行为无效,杨某理应返还因该合同而获得的该款项的意见,本院认为,肖某为达到与杨某结婚为目的,出资158000元购置房屋及车辆,并将购置的房屋及车辆均登记于杨某的名下,此行为均出于肖某的自愿,杨某对此无异议并予接受。故上述款项系肖某对杨某的赠与。肖某向杨某赠与158000元时,其与陈某丁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上述财产属于肖某与陈某丁的夫妻共同财产,肖某擅自赠与上述财产,损害了陈某丁的利益。因此,肖某赠与给杨某158000元中涉及陈某丁所有的79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向陈某丁返还此款。至于肖某所有的79000元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肖某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给杨某,财产权利已转移,该赠与行为有效。故原审判决驳回肖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为此,肖某和杨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肖某负担2174元,杨某负担21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子岑

代理审判员龚治国

代理审判员蹇鹏飞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