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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汉族,四川省天全某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天全某X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看守所。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5月,被告人高XX利用在互联网站天涯社区天涯论坛两江情缘发布“本人男、三十岁,身高175,收入颇丰、衣食无忧,车房具有,现寻一能够相守一生的她……”的虚假交友信息结识被告人张XX。后高XX冒充美国加利福尼亚好莱坞上班的心脏病医生,通过QQ聊天博取被害人张XX的好感和信任。其间,高XX通过编造表弟女朋友怀孕、办某、生病等理由骗取张XX现金共计4.791万元。被告人高XX将上述款项予以挥霍。

指控证据有银行汇款凭证、QQ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张XX的陈述,被告人高XX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他已归还被害人1000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高XX在互联网站天涯社区天涯论坛两江情缘发布“本人男、三十岁,身高175,收入颇丰、衣食无忧,车房具有,现寻一能够相守一生的她……”的虚假交友信息后结识被害人张XX。在聊天过程中,称自己叫“赵雨晨”,系重庆市沙平坝的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上班,系一名心脏病医生,通过QQ聊天博取了被害人张XX的好感和信任。2011年3月至5月,高XX通过编造其表弟女朋友怀孕、自己办某、生病等理由,以借钱为借口先后17次骗取张XX现金共计4.791万元。后张XX在与“赵雨晨”交谈中获悉其真实名字叫高XX,才知被骗,遂要求高XX退还被骗款项,高XX退还张x元,其余款项被其挥霍。2011年8月25日,张XX向酉阳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9月16日,高XX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高XX在酉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XX的户籍资料,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QQ聊天记录,中国邮政银行汇款凭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酉阳县看守所的证明,被害人张XX的陈述,被告人高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高XX提出已归还被害人1000元,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高XX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强

人民陪审员周某香

人民陪审员冉隆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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