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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略)。

代表人周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戊,男,1970年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8月10日9时10分许,胡吉泉驾驶湘x自卸货车沿临敖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略)X村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驾驶助力车相向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胡吉泉负事故全某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系湘x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现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7922.28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000元,已先行支付5000元,余款49000元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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