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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临武县民政局以及第三人刘某己行政撤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法定代理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黄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贺伟,系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武县民政局。住所地本县X镇X路李子山。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第三人刘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未到庭)。

原告黄某与被告临武县民政局以及第三人刘某己行政撤销一案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苏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王贤忠

人民陪审员袁德安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吴泽亮

注: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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