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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本院在执行(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姚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被执行人偿付12000元即可,其他部分予以放弃,被执行人2011年4月15日已按协议偿还申请执行人1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舒秀乔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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