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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不服被告xx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王道梅,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X区洪公祠X号。

原告刘x不服被告xx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x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李永国

人民陪审员庞业文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蒋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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