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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与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5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正广,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X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西塔1101、1105、1106、1112-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建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燕,被告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由反诉原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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