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大街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66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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