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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武汉市X区华兴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武汉市X区华兴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江汉区X路X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武汉市X区华兴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武汉市X区华兴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系武汉市民众服装厂职工,1988年经武汉市民众服装厂、武汉市春风服装厂领导同意调往武汉市春风服装厂,因春风服装厂的原因一直未安排原告工作,经该厂领导同意暂到其他单位谋生,听候通知回厂。2008年该厂被被告接管。现要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1995年至2008年社保;2、判令支付失业保险金11000元;3、办理医保;4、支付1977年至2008年买断工龄27900元。

经查,原告原系武汉市民众服装厂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告个人档案转至武汉市春风服装厂,一直未上班。武汉市春风服装厂于2001年12月经武汉市X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江改委[2001]X号文批复,原则同意武汉市X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同年12月武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江国[2001]X号文批复,同意将该厂租用的直管公房70%价值,注入企业,作为改制成本来源,全部用于抵扣职工经济补偿等费用和弥补企业负资产。2005年元月中共江汉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江经贸党字[2005]X号文件的形式通知,武汉市春风服装厂等10单位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由武汉市江汉华兴实业总公司负责协调处理。2008年11月武汉市春风服装厂以江春字(2008)第九号文决定,因原告属非在册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和买断工龄部分。2008年武汉市春风服装厂一次性补缴原告1995年7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用,2009年1月原告社会保险转入流动人员专户。2011年10月8日武汉市春风服装厂注销。

本院认为,因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下岗、用人单位采取一次性买断方式安置职工,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此引发的纠纷,应按企业改制政策的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对原武汉市春风服装厂在企业改制中,不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一次性买断安置费用引发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邮寄费46元,合计5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晓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俊

速录员张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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