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绰号“X”),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麦某某,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1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村弄刀屯附近甘蔗地,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将10克毒品可疑物卖给苏××,得款人民币4000元;将5克毒品可疑物卖给陈××,得款人民币2000元。三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交易的毒品可疑物和现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还从李某身上查获用塑料包装欲卖给他人的17小包毒品可疑物及一把用于切割毒品的牛角刀。经称重,上述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19.77克。经检验,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含有海洛因。

二、2011年11月16日之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村附近的甘蔗地将7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苏××,得款人民币2800元。

三、2011年11月1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村X路边甘蔗地将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苏××,得款人民币2000元。

四、2011年11月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村附近的甘蔗地将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苏××,得款人民币2000元。

五、2011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镇X街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梁××、程××,得款人民币50元。

六、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村口附近的公路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得款人民币20元。

七、2011年8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镇X路边一沙场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得款人民币20元。

八、2011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村X街X路边的甘蔗地里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得款人民币50元。

九、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村路口附近的公路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黎××,得款人民币30元。

十、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镇X街附近的新建加油站旁边甘蔗地将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苏××和绰号为“阿学”的人,得款人民币240元。

十一、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镇X街附近将毒品海洛因卖给陈××、马××,得款人民币150元。

十二、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X镇X街附近的甘蔗地里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覃××,得款人民币100元。

十三、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二次在扶绥县X村口将毒品海洛因卖给黄×、吴××,共得款人民币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苏××、陈××、黄××、覃××、陈××、马××、梁××、程××、黄×、黄玉×、黎××、吴××、苏××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笔录、称重笔录、提取样品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某另取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一把牛角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忠信

代理审判员方艳桓

人民陪审员黄燕春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凤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