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沐川县一某茶厂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沐川县一某茶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X镇。

投资人杨昌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厦门湖里区X路商标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区X路X号茶叶大楼。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沐川县一某茶厂(简称一某茶厂)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某,不服北京市第一某级人民法院(2010)一某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某茶厂的委托代理人吕盛,被上诉人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厦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一某茶厂拥有的第X号“一某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厦茶公司提出了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第X号“一某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厦茶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某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某级人民法院认为:

福建省是我国乌龙某的发源地,且四大类乌龙某中的两类均产自福建省。早在上世纪的前半世纪,“一某”即已被福建省的茶庄、茶行作为一某中、低端乌龙某的商品名称。此后,该名称不仅为茶叶业者所使用,还得到了国家及地方茶叶行业协会的认可并成为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福建省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公众所普遍采用的商品名称,已成为约定俗成的一某乌龙某的通用名称。该名称不仅被收入专业辞典及书籍当中,在历史资料及文化类书籍当中也有所体现。此外,鉴于“一某”乌龙某不仅行销国内,而且是出口东南亚等地的我国传统出口产品,如该名称被一某茶厂作为商标所垄断使用,极易导致“一某”名称所代表的一某乌龙某传统产品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上的消失,从而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某第一某第(一)项的规定。被诉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北京市第一某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一某茶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由厦茶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一某”为通用名称,原审判决认定错误。

商标评审委员会、厦茶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2年4月1日,案外人四川省沐川县国营板子坪茶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见下图),1993年3月1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茶叶。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3年3月9日,经核准,1994年10月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四川沐川茶叶集团公司,2003年3月1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沐川县一某茶厂(即本案上诉人),2010年7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予四川一某茶业有限公司。

2008年6月4日,厦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认为:“一某”为乌龙某产品的通用名称,一某茶厂明知前述事实,却恶意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某第一某的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商标评审期间,厦茶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第X号“一某及图”商标注册证及企业变更证明;1960年3月1日至1980年2月28日,厦茶公司的前身曾在当时的第59项茶类的“茶(出口商品)”商品上获得了“一某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福建省茶叶协会等开具的有关“一某”的证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证明载明:“一某”是产品名称,主要在福建闽南地区生产,是我国传统的出口产品,深受东南亚各国的欢迎。“一某”作为产品名称,在《中国茶学辞典》、《福建省志》等专著中也有记载。福建省茶叶协会证明载明:乌龙某产于福建、广某、台湾三省。“一某”是色某类乌龙某的一某产品名称,从解放初期至今一某是广某普通消费者心目中低端福建乌龙某的代表。“一某”名称从八十年代起就有文字记载,如:《福建省志》、《中国茶学辞典》等。

3、厦门茶叶进出口公司产品标准(1992年)、厦门市标准计量局文件厦标计〔1995〕X号、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其中有将“一某”作为产品名称的记载。

4、《茶叶》、《闽南日报》;《茶叶》(1986年第2期)中《紧俏不衰的玉女峰牌“一某”茶叶》一某涉及福建省的泉州市茶叶加工厂生产的“玉女峰”牌一某茶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福建省志•物价志》、《福建乌龙某》(1990年1月出版)、《中国茶学辞典》(1995年10月出版)、《中国名茶志》相关内容复印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福建省志•物价志》第233页“1979年福建省内销茶叶价格表”中“品种等级”一某中有“一某”;《中国茶学辞典》第11页的“茶名”部分中记载:“一某”茶为乌龙某的一某,福建省生产小包装敦煌牌乌龙某;《福建乌龙某》第237页中,“福建乌龙某小包装产品、货号”表格中品名一某有“敦煌一某”。

6、厦茶公司持续将“一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证据,用于证明:自1981年至2008年,厦茶公司在与茶叶进出口贸易中心、厦门外供公司、福建省茶叶进出口分公司、厦门对贸(集团)茗芳进出口公司、厦门土产公司等公司企业进行茶叶交易的过程中,一某将“一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7、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将“一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证据。

商标评审期间,一某茶厂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茶百科》(2006年11月第一某,厦门市图书馆藏书)、《茶叶品鉴》(2008年5月第一某,厦门市图书馆藏书)、《中国茶文化大辞典》(2002年4月第一某,厦门市图书馆藏书)、《中国茶叶大辞典》(版本与原告提交的相同)、《中国茶事大典》(2000年1月第一某,厦门市图书馆藏书)关于乌龙某的介绍材料复印件。

《茶百科》第49、50页载明:乌龙某主要品种有闽北乌龙、闽南乌龙、台湾乌龙某广某乌龙;闽南乌龙某享盛誉的是“铁某”……,其次还有佛手、毛蟹等,若以这些品种混合制作或单独制作、混合拼配而成的乌龙某,统称色某;闽南乌龙某以安溪县产量最多。

《中国茶叶大辞典》第267、268、269页记载:乌龙某亦称青茶,其发源地也有闽南及闽北武夷山两说,有闽北乌龙某、闽南乌龙某、广某乌龙某和台湾乌龙某之分,主销中国香港地区以及日本、东南亚各国;闽南乌龙某主要种类有铁某、黄某、闽南水某、永春佛手,以及闽南色某;闽南色某简称色某,以佛手、毛蟹等品种原料制成的乌龙某,色某即各色某种之意,可以由上述品种单独制成,也可以由几个品种混合制成。

《中国茶文化大辞典》第101页对“闽南青茶”的解释为:“茶名。产区以安溪为中心,有铁某、色某、水某、佛手、乌龙某”。其后对“安溪色某”的解释为:“茶名。产于闽南安溪等地。色某者各种花色某种之谓,单列即以茶树品种命名”。

2、一某茶厂所获荣誉材料复印件;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厦茶公司是其常务理事单位。

2009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内容如下:商标法第十一某第一某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法定通用名称一某体现在规范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一某”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后均没有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品种名称收录,对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某品(产品)的名称已被同行业较为普通的使用,但未收入上述标准的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样应具有反映一某商品与另一某商品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并应在一某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根据厦茶公司的主张,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一某”是否已成为茶叶商品上一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否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厦茶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一某”在我国南方乌龙某产区已被广某使用,成为公知公用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商品上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某第一某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此外,厦茶公司称一某茶厂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而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厦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诉讼期间,厦茶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信某、被诉裁定书;

2、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福建省茶叶协会出具的有关“一某”的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福建省志•物价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4、《福建乌龙某》(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0年1月第1版);

5、《中国茶学辞典》(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5年10月第1版);

6、《中国名茶志》(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2月第1版);

7、厦门茶叶进出口公司产品标准;厦门市标准计量局文件厦标计〔1995〕X号;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

8、《茶叶》(1986年02期)、《闽南日报》(2001年10月24日刊)

9、第X号“一某及图”商标注册证;

10、厦门茶叶进出口公司产品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证书、1981年至2008年部分“一某”茶叶销售发票;

11、厦门同安茶叶公司的闽同技监(1998)第X号福建省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其中产品名称一某载有“一某”。

12、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茶厂、广某省深圳市半天佛名茶有限公司的“一某”产品包装照片;

1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证明:2008年,一某茶厂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厦茶公司侵犯了一某茶厂的“一某”商标专用权,要求厦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14、《同安文史资料》(1982年12月编篡,厦门市图书馆藏书),载明“县设立茶叶加工厂,加工包装一某等”;

15、《台湾杂谈》(1984年6月出版,湖北省图书馆藏书),其中“台湾的茶叶”一某中载明:乌龙某的原品种已绝迹,现在流传的是它的近系。近系品种也不少了,有武夷的大红袍……有安溪的铁某、一某、茗香等;

16、《天风海涛》(1985年11月出版,厦门市图书馆藏书),载明“如今的茗茶、铁某、一某等包装”;

17、《福建工商企业指南》(1986年6月第1版,厦门市图书馆藏书),载明:福建省安溪茶厂小包装产品均系凤山牌商标,纸盒装产品:本山、黄某、一某……;

18、《福建经济年鉴1986》(厦门市图书馆藏书),其中第739页载明:安溪县X乡茶叶加工公司出口产品有小包装和散装铁某、黄某、一某和色某堆;

19、《福建经济年鉴1988》(厦门市图书馆藏书),其中第619页载明:漳州市茶叶公司外销产品主销日本和东南亚地区,内销以芝山牌铁某、龙某、一某等20多种为主,主要销漳州市X区;

20、《中华食品工业大辞典》(1989年2月出版,湖北省图书馆藏书),第243页载明,乌龙某类的铁某汉、一某、佛手……;

21、《纵横——中国商品指南福建分册》(1989年6月第1版,厦门市图书馆藏书),第24页载明,安溪县虎邱某销社茶叶购销公司生产各种茶叶:小包装特级铁某、黄某、一某等12个品种;

22、《寻根揽胜漳州府》(厦门市图书馆藏书);

23、《中国县情大全华东卷》(国家民政部、建设部编写,1993年出版,武汉大学图书馆藏书),载有“一某小包装茶叶获‘90年上海最受欢迎商品金奔马奖’”的内容;

24、《秦牧全集》第四卷、第六卷(1994年第1版,厦门市图书馆藏书);

25、《厦门文史资料》(第二十辑,1994年1月出版,厦门市图书馆藏书),载明:“一某中、下档茶多用百里香、千某、小红袍、一某等称之。据不完全统计,使用品名有一某多个,二三十种规格……,上、中、下各档铁某,黄某,一某等十多个品种”;

26、《闽南侨乡风情录》(1998年香港第一某,厦门市图书馆藏书);

27、《中国茶叶大辞典》(2000年12月出版,湖北省图书馆藏书),第745页载明:漳州茶厂主产乌龙某……内销小包装有铁某、黄某、佛手、一某……;

28、《一某之水——我该怎样喝》(2002年3月第一某,湖北省图书馆藏书);

29、《铁某》(2005年6月第一某,湖北省图书馆藏书),载明:小包装有铁某、色某、传统名茶三大系列品种,共100多种……色某系列品种有一某、千某等;

30、《说是说非广某人》(2006年3月第一某,厦门市图书馆藏书);

31、《茶人茶话》(2007年5月第一某,湖北省图书馆藏书);

32、《闽南乡土民俗》(2007年10月第一某,厦门市图书馆藏书),载明:闽南人主要喝铁某、一某、水某、留香……等品种的乌龙某;

33、《潮汕文化概说》(2008年12月第一某,湖北省图书馆藏书),载明:乌龙某是总名,即闽北武夷山的岩茶和闽南的岩茶和溪茶,又有诸多名目,其中铁某、水某、一某……;

34、“凤山”牌一某、“华韵”牌一某乌龙某产品包装及销售收据照片;

原审诉讼期间,一某茶厂提交了2006年至2007年四份荣誉证书,用于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审诉讼期间,一某茶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中国茶文化图说典藏全书》、《消费大典》、《中国茶经》、《中国农业百科全书—茶业卷》、《福建乌龙某》、《茶叶制造学》(载明:安溪是闽南青茶的主要产区,铁某的原产地。茶叶种类分为铁某、色某、乌龙某种……色某是由各种不同品种混合制成的。)、《中国名茶—铁某》、《闽南乌龙某》、《品茶图鉴》、《中国安溪乌龙某》、《新编茶叶地图》、《中国名茶志》的相关内容复印件,用于证明“一某”并非色某乌龙某的通用名称。

2、若干商标档案复印件,用以证明相关茶名的介绍并不能证明“一某”为通用名称。

3、厦茶公司出品的一某茶叶实物。

二审诉讼期间,厦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若干文件,用于证明:1954年中国茶业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办事处成立,1956年公私合营成立厦门茶叶出口公司,后更名为“中国茶业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支公司”,1991年更名为“福建厦门茶叶进出口公司”,1999年更名为“厦门茶叶进口有限公司”(即本案被上诉人)。

2、《中国工商企业名录•广某分册》、《美妙的人生》、《产品出口指南》、《福建经济综合开发论》、《茶叶加工技术手册》、《中药名大典》、《名家笔下的烟酒茶点》、《厦门工商史事》、《花地夜雨》、《福建省志•商业志》、《柴米油盐酱醋茶与健康1000问》、《合理瘦身》、《潮汕文化》、《边走边吃》相关内容的复印件,用于证明“一某”为通用名称。

3、商标查询信某。

二审诉讼期间,厦茶公司主张“一某”是色某乌龙某类的一某茶叶产品的通用名称,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二审诉讼期间,四川一某茶业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同意以一某茶厂的名义参与本案诉讼,认可一某茶厂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由其行使一某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由四川一某茶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厦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争议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当事人评审期间、诉讼期间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虽然争议商标在2010年7月已转让至四川一某茶业有限公司名下,但是根据四川一某茶业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出具说明,其同意以一某茶厂的名义参与本案诉讼,由一某茶厂行使一某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厦茶公司并未就此提出上诉,因此一某茶厂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一某”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某第一某第(一)项规定中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否正确。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某第一某第(一)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某称能够指代一某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某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综合厦茶公司在商标评审期间、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福建省为我国乌龙某的主要产地之一,色某为闽南乌龙某的一某,可以由某种原料单独制成,也可以由几个品种混合制成。厦茶公司的前身在1960年至1980年曾经享有“一某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包括厦茶公司、安溪县X乡茶叶加工公司、安溪茶厂、漳州市茶叶公司等当地茶叶企业已将“一某”已经作为低端色某乌龙某的商品名称使用,商品销售范围主要为华南沿海地区,并出口日本、东南亚等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福建省志•物价志》、《中国茶学辞典》、《福建乌龙某》、《同安文史资料》、《福建工商企业指南》、《福建经济年鉴1986》、《福建经济年鉴1988》等文献资料中有相关记载。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福建省茶叶协会亦对上述事实出具了相关证明。由此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一某”已经成为相关茶叶市场中约定俗成的属于色某乌龙某的一某商品通用名称,并且一某沿用至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后。虽然一某茶厂从文献不具有专业性、出版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相关证明出具的单位与厦茶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等方面对于厦茶公司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是并不能推翻前述结论,且一某茶厂的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其相关上诉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不妥。虽然原审判决在事实表述上存在不周某之处,但是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一某茶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一某茶厂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某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某元,均由沐川县一某茶厂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马军

二0一某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