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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闵某与被告长沙市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市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区X路X号湘湖渔场芙蓉国土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区X街农贸市场商住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长沙市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1356.50元,由闵某负担。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陈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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