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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

被告黄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于翔担任记录。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因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均系再婚,于1997年12月31日在洪江市(原黔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初,双方感情好,后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杨勇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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