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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相赞、检察员鲁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延长审限一个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日16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濮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县X乡X村西3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X风死亡,被害人黄X印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被告人郭某某,宣读了被害人黄X印陈述,证人吴X先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辩称郭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郭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对郭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濮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县X乡X村西30米处时,由于路面湿滑,在避让前方车辆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失控驶入逆向,与由东向西沿公路南侧推摩托车的黄X印及行人刘X风相撞,致使刘X风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黄X印轻伤。经交警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已调解处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打120、110电话报警,抢救伤员,当晚到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0年1月3日16时30分左右,我驾驶豫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国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走到清河头乡X村北时,我前面有同向行驶一辆车,我就用脚踩了一下刹车,由于路滑,方向失去控制,车在路上滑了一段距离,听到一声响,车停住后,我就急忙下车,发现车南有一辆摩托车,地上躺着两个人,我就急忙拔打120、110报警。

2、被害人黄X印陈述:2010年1月3日16时30分,我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刘X风去鲁五星公路边上裁缝门市量完衣服回家时,我推着摩托车刚上濮范公路,看到西边驶来两辆车,我就推着摩托车由东向西靠公路南侧走,往西没走几步,就被一辆面包车从什么方向撞了,我和俺妻子被撞到南侧沟里,我妻子满脸是血,车上的人就打电话,停了一会救护车来后就把我拉到县医院。

3、证人吴X先证言:2010年1月3日16时30分左右我站在公路南沿我家门口,看到公路上由东向西行驶一辆面包车,突然从路的北边滑着向南过来,这辆滑着向西,这时听到一声响,我到现场一看,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都躺在地上,摩托车倒在地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5、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刘X风系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濮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证实黄X印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肺挫裂伤、气胸、L2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印、刘X风无责任。

8、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害人及亲属对郭某某谅解。

9、120、110接警单,郭某某电话通话清单,郭某某第一次接受讯问笔录、案发经过证明证实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电话报警,主动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起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戴文顺

审判员:王迎春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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