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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曹某与李某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1996年生一女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打闹,致使感情破裂,李某于2001年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现双方分居已十年之久。请求依法判令准许曹某与李某离婚;小孩归曹某抚养,李某承担抚养费。

曹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2、衡阳市X村X村X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李某已于2001年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李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曹某与李某同时在海南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5年6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蓉。婚前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0年2月份开始,因李某喜欢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曹某曾多次相劝,但李某仍我行我素。2001年李某背着妻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曹某多方打听仍杳无音讯,现原、被告夫妻分居十多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

另查明,曹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曹某提供的结婚证、衡阳市X村X村X组证明及曹某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曹某与李某双方属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本应好好珍惜。由于李某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和小孩极不关心,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背着妻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给曹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应负全部责任。现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规定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蓉随原告曹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从2012年6月1日起至李某蓉自食其力止,每月支付李某蓉生活费400元。李某蓉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曹某与李某各负担一半。李某蓉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利思

审判员王俊林

审判员段仁良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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