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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湖南某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常德市X区。现住常德市X区X路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常德市X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告湖南某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女,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湖南某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爱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1543元。

经查明:2011年3月26日下午14时20分,杨某驾驶湘x号中巴车在白鹤山猴子巷三号桥由东往西行驶,在避让一行人时,湘x号中巴车撞到路边一树桩,造成杨某及湘x号中巴车乘客丁某等8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6天,用去住院医疗费40783.23元,门诊治疗费3576.35(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杨某支付)。丁某的伤势经湖南省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已构成1个8级和1个9级伤残。附:全休150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1年3月31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等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湘x号中巴车的登记车主为湖南某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x号中巴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投保了乘运人责任险。丁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2008年2月以来,丁某在常德市X区X路居委会给人带小孩。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杨某已支付丁某的护理费等共计3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乘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5600元,上述义务于调解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付清;由被告杨某赔偿3600元(已付清);

二、原告丁某收到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杨某为其垫付的医药费40000元;

三、原告丁某放弃对湖南某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爱武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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