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漆咸道南X号铁路大厦6字楼。
授权代表人陈某明,董事。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
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18日,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http:www.263.com)上向公众提供了张柏芝演唱的《经验》、《不相爱的好处》、《最新形象》、陈晓东演唱的《我要的只是爱》及谭咏麟演唱的《爱在深秋》、《孩儿》等六首歌曲的试听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录音制作者权,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上述歌曲的试听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合理支出5万元人民币,共计17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某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http:www.263.com)上提供张柏芝演唱的《经验》、《不相爱的好处》、《最新形象》、陈晓东演唱的《我要的只是爱》、张学友演唱的《每天爱你多一些》及谭咏麟演唱的《爱在深秋》、《孩儿》等七首歌曲的试听服务;
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其侵害环球公司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已执行);
三、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某解书生效之日就上述七首歌曲向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七万元人民币及合理费用五万元人民币;
四、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承诺就上述七首歌曲不再追究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
五、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承诺对和解协议、案件资料及调解书等内容严格保密。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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