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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与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511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北院B座。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吉林某长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现住该市桂林某X号)。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粤海西路X路口(烟厂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简称京文唱片公司)诉被告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简称长白山出版社)、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海纳制作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文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中、许某,海纳制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长白山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文唱片公司诉称:2001年10月,原告依法从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处,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发行由著名艺人张惠妹演唱的录音专辑《张惠妹/真实》镭射唱片及录音盒带的权利,并于2001年10月正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发行了该专辑的歌曲CD和歌曲磁带。2002年1月7日,原告在北京华能大地音像中心(以下简称华能音像中心)购得由长白山出版社出版发行、海纳制作公司复录加工的《真实;张惠妹》录音CD。该侵权CD中使用了由原告享有在中国大陆境内发行版权的以下6首歌曲作品,《感应》、《了不起》、《记得》、《A级娱乐》、《女人说》、《排山倒海》。被告未经原告许某,自行出版、加工侵权CD,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2、公开赔礼道歉;3、停止侵权、销毁库存;4、分担支付本案诉讼费。

被告长白山出版社在庭审中陈述的答辩意见为:我社没有授权海纳制作公司出版发行原告所述侵权专辑,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同时,对原告的两份版权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复制出版发行要出具发行许某证,这是法定的要求。我社和海纳制作公司之间没有加工复制关系,在出版发行活动中也没有对原告所述侵权行为向海纳制作公司出具任何手续。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纳制作公司的答辩意见为:一、我公司复制了原告所诉(网上流行)——《真实;张惠妹》CD镭射光盘。加工数量为500片,加工单价为每张1.10元,复制时间是2001年10月15日。二、该节目是我公司接受长白山出版社的委托加工复制的,其音像编码为(略)-DX-X-X-00/A.J6,委托书编号是(略)。三、我公司认为复制委托书是真实的。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对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内部及版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我公司作为制作单位,除鉴别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节目内容外,对其它的版权关系无能力进行鉴别,不应由我公司负版权责任。四、由于我公司在审校委托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时不够严格,而造成侵犯著作权的后果发生,特此向原告表示深深的歉意。五、为解决好著作权纠纷,国际唱片协会(IFPI)通过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已和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第6条约定,在2001年11月13日前本公司所复制的音像制品导致对IFPI会员的侵权已作赔偿。因此,我公司认为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后果已经清算了结,不应再予追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2日,原告的前身北京京文音像公司获得华纳公司签发的版权证明授权书,内容为:“兹证明本公司同意授权北京京文音像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及发行《张惠妹/真实》镭射唱片及录音盒带事宜,从签署合同书之日计算,为期两年,并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此授权书须在下列日期起一个月内完成有关报批手续,逾期作废。审批如获得通过则不作此限,特此明确。”所述《张惠妹/真实》授权曲目包括《芳草》、《记得》、《真实》、《我恨我爱你》、《因为你没说》、《瞬间》、《A级娱乐》、《了不起》、《感应》、《女人说》、《排山倒海》共11首歌曲。原告于2001年发行了《真实;张惠妹》CD镭射光盘,所收录的《记得》、《真实》、《我恨我爱你》、《因为你没说》、《瞬间》、《A级娱乐》、《了不起》、《感应》、《女人说》、《排山倒海》共10首歌曲来自于华纳公司的授权曲目。

2002年1月7日,原告在华能音像中心处购得盘芯、盘封上均标有“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字样,盘芯标有《-(网上流行)》、盘芯、盘封标有《真实;张惠妹》的CD镭射光盘。该光盘中使用了由原告享有在中国大陆境内发行权的6首歌曲作品,即《A级娱乐》、《感应》、《记得》、《女人说》、《了不起》、《排山倒海》。

另查明,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于2003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关于合同登记的函》,内容为:经查,《真实》在我处登记过,著作权合同登记号为‘国权音字X-X-X’。该节目是由华纳公司授权你公司为期两年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上述音带和CD,再由你公司授权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原告发行的上述CD镭射光盘全部曲目来自于该《真实》授权曲目中的部分曲目。

在本案诉讼中,海纳制作公司明确承认其复制了被控CD镭射光盘《真实/张惠妹》,并提交签字日期为2001年7月25日的NO.(略)《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复印件,以证明其复制被控侵权CD镭射光盘的行为是受长白山出版社的委托所为。该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自2001年7月13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长白山出版社委托海纳制作公司复制《网上流行》镭射光盘5000张。海纳制作公司据此抗辩其复制被控侵权光盘的行为不具有侵权故意。长白山出版社对该委托书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对被控侵权CD镭射光盘上标示的“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海纳制作公司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以及诉讼期间未提交该书证的原件。其在庭审中还当庭提交书证《出仓单》,其中载有成品名称《真实;张惠妹》CD,数量500、单价1.1元等内容。原告对该书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记载的出货数量持有异议。在诉讼中,原告未提交被告库存被控侵权产品的存放地点、数量等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物证京文唱片公司发行的《真实;张惠妹》CD镭射光盘及外包装、长白山出版社出版发行《-(网上流行)》CD镭射光盘及外包装、《出仓单》、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2003年7月29日《关于合同登记的函》、2001年10月12日华纳公司版权证明授权书等书证、北京华能大地音像中心发票和销售小票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经权利人华纳公司的合法授权,依法获得了张惠妹演唱的《感应》、《了不起》、《记得》、《A级娱乐》、《女人说》、《排山倒海》6首录音歌曲作品的出版、发行权,其对因此而制作的《真实;张惠妹》CD镭射光盘享有许某他人复制、发行等权利。

一、关于长白山出版社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长白山出版社对被控侵权CD镭射光盘上的署名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否认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但该CD镭射光盘是原告在合法音像经营场所,开具正式票据购买所得,该光盘的来源途径正当。长白山出版社以该光盘来源非法为理由,否认光盘盘芯以及外包装上的署名内容的真实性,则对此理由长白山出版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不能否定该光盘的真实性。因此,长白山出版社出版、发行被控侵权光盘的事实成立,其应当承担实施该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其相关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海纳制作公司提交署有长白山出版社为委托制作方的《录音录像复制委托书》,以证明长白山出版社应当承担出版责任,其主观上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海纳制作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及至诉讼终结前,均未提交该委托书原件,致使该委托书的真实性无法查实,该委托书不具有证据效力。此外,海纳制作公司亦未提交其应当审查的被控侵权光盘著作权人授权证明,故其有关与长白山出版社签有正式委托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海纳制作公司依据其与国际唱片协会(IFPI)委托的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内容,主张可以免除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不能适用于本案情形以及当事人,其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海纳制作公司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长白山出版社未经原告的许某,擅自出版、发行被控侵权光盘;海纳制作公司未经原告许某,擅自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光盘,二被告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发行、复制权,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海纳制作公司提交的《出仓单》所表明的印制CD光盘的数量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赔偿数额的具体情节依据,故本院可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涉及的曲目、印制盗版光盘的常规数量、光盘制作行业单张光盘的版税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载有张惠妹演唱的《A级娱乐》、《感应》、《记得》、《女人说》、《了不起》、《排山倒海》6首歌曲作品,名称为《真实/张惠妹》的CD镭射光盘;

二、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载有张惠妹演唱的《A级娱乐》、《感应》、《记得》、《女人说》、《了不起》、《排山倒海》6首歌曲作品,名称为《真实/张惠妹》的CD镭射光盘;

三、被告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承担;

四、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五、被告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五千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吉林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负担50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胡雪莹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佟姝

书记员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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