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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

被告周××,现在山西省大同市劳改场服刑。

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诉被告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12日非法同居直至现在,生有一女孩叫周××,现年7岁。因被告正在服刑,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铺某、衣服各归各有,家中电视机等其他财产归被告;二、孩子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1000元,直至年满18岁;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们同居生孩子是事实,各自的衣服、被褥归各自所有,孩子暂时由原告抚养,我服刑期满后不一定要变更抚养权,至于孩子的抚养费我暂时也没有能力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衣物各人归各人所有,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分割;

二、女儿周××归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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