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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田某乙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郴北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曾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田某乙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143350.29元,或者扣某、提取其相等价值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某、冻结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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