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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杨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魏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自行车及摩托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的金戒指一枚,金豆豆一个;共同债务10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将自己应分的共同财产抵做孩子今后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阴历腊月十九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3年元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魏某某。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自行车一辆、被子六床、毛巾被一床、毛毯一条、床单四条。原、被告婚后购买了二手摩托车一辆、新日电动车一辆,与原告父母于2006年6月共同建造的平房三间(建房时使用被告父母价值1800元的钢筋)。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与被告杨X俩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魏某某由原告魏某抚养,被告杨X将其应分的共同财产作为孩子今后的抚养费。被告杨X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可探视孩子两天。

三、原告魏某给付被告杨x元,用于归还原、被告建房时所用被告父母的钢筋款。(调解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魏某已缴纳,调解后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魏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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