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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甲、肖某乙、古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甲(肖某甲标之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肖某乙(肖某甲标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古某(肖某甲标之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峥荣,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肖某甲、肖某乙、古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肖某乙、古某的委托代理人伍峥荣、被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肖某甲标与好友郑希光、郑建峰到耒阳做煤炭生意时认识了被告罗某,罗某向肖某甲标借款50000元,2006年9月19日被告罗某出具了欠条。肖某甲标回福建老家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2008年12月16日肖某甲标因病逝世,三原告作为肖某甲标的继承人,要求被告罗某归还借款50000元,并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被告辩称,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期间,肖某甲标及三个福建人与耒阳人曾纪祥五人合伙,在耒阳开煤坪经营煤碳生意,从被告煤矿购煤。后因煤坪无法继续经营,肖某甲标及福建伙计是外地人,怕曾纪祥不将股份款分给其四人,四人遂将煤坪的股份作价12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出于好意,同意接手煤坪,并出具了两张欠条,其中就包括本案的50000元。之后,被告与曾纪祥多次协商,并经公平镇政府协调处理,曾纪祥通过邮政银行已将肖某甲标四人的煤坪股份款汇到肖某甲标名下,只因肖某甲标等人未再回耒阳,故欠条至今未收回。现三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无法律依据,要求其他三个福建伙计到庭一起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被告罗某向肖某甲标出具欠条一张,欠款50000元,欠条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向肖某甲标返还该欠款。肖某甲标于2008年12月16日因病逝世,有继承人子某某、妻肖某乙、母古某,现三原告要求被告罗某归还欠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肖某甲标的身份证、死亡证明及被告罗某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向肖某甲标出具了欠条,注明欠到肖某甲标现金50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向肖某甲标偿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肖某甲标已死亡,三原告作为肖某甲标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罗某向三原告偿还欠款。故三原告要求被告罗某偿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肖某甲标与被告罗某虽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三原告起诉之日,即为向被告催告还款之日,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应给被告合理支付期限为

宜,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计算。被告抗辩曾纪祥已通过银行将欠款汇给肖某甲标,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某条、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零七条、第某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某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甲、肖某乙、古某返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江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某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某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某顺序:配偶、子某、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某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某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某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某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某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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