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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与郴州市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甲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郴州市X组

负责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郴州市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罗某乙,被告负责人张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郴州市X组成员。1988年原告与被告村民张XX登记结某,2002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离婚后户口仍在被告组上,仍是被告集体组织成员,被告在年终分红时一直如数分配给原告,但原告的前夫再婚后,被告便以张XX再婚的妻子只能有一人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为由,在2011年年终分红时不再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仍拒不支付分红款。原告虽与张XX离婚,但仍然是被告的经济组织成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要求判令被告将2011年年终分红款1000元分配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2、户口本;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告是被告的经济组织成员。

3、2011年年终分红表;拟证明2011年的年终被告给组民每人分配1000元,但没有分配给原告;

被告郴州市X组辩称:原告陈述属实,但按照村规民约,张XX再婚后,只能一人享受,故没有分配分红款给原告。

被告郴州市X组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情况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

根据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符合证据规则,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认证的情况,结某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的村民张XX于1988年结某。同年,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处。2002年,原告罗某甲与张XX离婚,但原告的户口一直留在被告处,且被告每年将组上的分红款分配给原告。2008年,张XX再婚,被告按照村X组上的分红款分配给张XX现任妻子,而拒不分配给原告。另查明:2011年,被告给每个组民分配分红款1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以违反村规规定为由拒不分配,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的村民张XX于1988年结某后,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原告便成为被告的组织成员之一。尽管原告与张XX离婚,但原告离婚后其户籍一直在被告处,仍是被告的组织成员。且原告在张XX再婚前,被告仍给予原告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的权利,故原告要求继续享受被告的组织成员应当享受的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应当将2011年度的分红款1000元分配给原告。被告辩称其不分配给原告2011年度分红款的理由为村X村规民约属道德约束的范畴,而非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效力,而被告以此拒不支付原告的分红款,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郴州市X组支付原告罗某甲2011年度分红款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郴州市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某、破坏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九条登记结某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某、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X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而农村X组织成员的确定应以户籍为原则,结某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实状况,如对一些特定人员如新生婴儿、户口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土地的出嫁妇女或入赘男子等,亦应确定在原农村X组织的成员资格,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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