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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07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李某甲,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7年12月9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2009年4月8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犯窝藏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秦某某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李某乙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秦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庆富、欧培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上诉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代理审判员王玉坤

代理审判员马中州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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