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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邵阳市X村。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2011年正月初三上午,被告家人与原告家发生争吵,进而被告之子陈某华将原告儿子唐某兴砍刺伤,在原告弟弟唐某千用摩托车将唐某兴准备送往医院过程中被被告先用木棒从摩托车上打下车,被告后又用砖头砸伤唐某千头部和原告的头部,导致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且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6519.03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事实属实,愿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赔偿款4000元。

二、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及被告陈某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周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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