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原告陈某与原审被告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X镇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X镇X村X组。

原审原告陈某与原审被告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年3月2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于同日作出(2010)潭民二某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17日,该院作出(2011)潭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11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1)潭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陈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在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辜桂武、代理审判员刘欢欢参加评议,书记员吴慧娟担任记录,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某未预交第二某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向上诉人陈某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上诉人陈某在7天内交纳第二某案件受理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上诉人陈某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某、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某二某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某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在强

审判员辜桂武

代理审判员刘欢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慧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某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某二某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某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