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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绰号“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3月6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14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丽君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某员刘金丽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道县X乡白芒铺圩上的家里做酒席,违法嫌疑人蒋某平等人在被告人吴某家里吃酒,15时许,道县公安局柑子园派出所民警李某、蒋某甲、蒋某和陈文生到道县白芒铺圩上传唤违法嫌疑人蒋某平、黄代黎到派出所,在将蒋某平从田某带往停放在公路上的警车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吴某和吴某祥、何某山(二人已判刑)等人的围攻。致使违法嫌疑人蒋某平逃脱。导致执法民警李某、蒋某甲、蒋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民警李某、蒋某甲、蒋某乙伤势均为轻微伤。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的交代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某、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提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系主犯的公诉意见,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道县X乡白芒铺圩上的家里做酒席,违法嫌疑人蒋某平等人在其家里吃午饭。15时许,道县公安局李某、蒋某甲、蒋某和陈文生到该圩上传唤蒋某平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在将蒋某平带上的警车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吴某和吴某祥、何某山(二人已判刑)等人的围攻,致使蒋某平逃脱,导致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李某、蒋某甲、蒋某不同程度受伤。事后被告人吴某潜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蒋某甲、蒋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交代了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蒋某甲、蒋某乙陈述、同案犯吴某祥、何某山及证人周某日、柏某丙、何某某、蒋某丁、柏某戊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及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法制观念淡薄,在明知是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丽君

二O一二年四某九日

代理书某员刘金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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