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2年3月12日被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5日由荣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6月5日取保候审。

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渝x二轮摩托车从荣昌县X路“大骨汤”餐馆出发,行至荣滨南路路段时被荣昌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10毫克/100毫升、10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陈某带至荣昌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1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荣昌县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抓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指认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回执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薛大智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陈某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