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告何某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某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2008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2008年8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被告承诺以自己的房产抵押,现在房产被查封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借款2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何某乙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2008年8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某乙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据此,原告与被告何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何某甲要求被告何某乙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持利息。被告何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甲偿还借款人民币2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何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改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