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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诉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赖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马某

原告赖某与被告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与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27日签订了《责任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包田某块0.889亩,出租给被告养鱼使用,租期至2026年9月1日止。承包金额按每亩350公斤黄谷,按当年黄谷农税价格计算,在当年8月31日前给付。2011年度,被告应按当年黄谷租金每斤1.80元计算,共计租金1120.14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给付,被告已违约,应给付租金一倍的违约金1120.14元。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是事实。2011年度租金未付属实,但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主动要求按每公斤黄谷1.3元的价格支付租金,原告未收取。因双方对黄谷价格存在争议一直未付租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作为重庆市X村岳家坝合作社社员,于1998年依法取得该社X.999亩田某的承包经营权,其中有承包田0.889亩。2002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责任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包田某块0.889亩,转租给被告使用,承包期限自2002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日止,转租金额每亩按350公斤黄谷,以当年黄谷农税价格计算,在当年8月30日前给付。如当年未出台农税价格,则按上一年度农税价格计算。合同履行中,由于国家从2005年后,取消了农业税及黄谷的农业税指导价,每年原、被告双方均协商议定当年的转租费计算单价,但未对原合同的转租费计算标准进行重新书面约定。2010年,双方议定按每斤黄谷1.08元计算转租费,并按此履行。2011年8月,原告要求被告按当年黄谷市场价每斤1.80元计算转租金,被告以与当地其他土地承包户均按黄谷每斤1.30元计算转租费为由,要求原告按每斤1.30元计算转租费。因双方为转租费的支付标准发生争议,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被告未向原告给付2011年度土地转租费。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2011年度黄谷市场价每斤1.80元计算转租费1120.14元,并给付一倍违约金1120.14元。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只同意按每斤黄谷1.30元计算转租费,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另查明:2011年度,重庆市X区农业委员会公布的重庆市X村土地流转中以黄谷为流转标的物的指导价标准,2010年度为2.16元/公斤,2011年度为2.78元/公斤。被告与该合作社其他承包户协商的2011年转租费计算标准为2.60元/公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租赁合同、重庆市X区农业委员会文件、2011年农户领取转租费清单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7月28日所签订的《责任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因国家取消了黄谷农业税指导价,导致合同中计算转租费的依据缺失。而原、被告未重新对转租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书面约定,属约定不明。实际履行中,双方也对2010年以前的转租费按协商议定的方式加以解决。但2011年后,因原告要求按当年的黄谷市场价格计算转租费而发生争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关于价格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定,本院认为转租费的计算依据应以重庆市X区农业委员会公布的2011年巴南区X村土地流转中以黄谷为流转标的物的指导价标准2.78元/公斤更符合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1年的转租费为865元(350公斤×0.889亩×2.78元/公斤)。由于合同中转租费的计算依据缺失,双方为转租费问题发生争议,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转租费,故被告的行为不属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赖某2011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费865元。

二、驳回原告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马某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张晟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何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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