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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黄某分行诉好运狮(黄某)服饰有限公司、葛某、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徽商银行黄某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某市X区X路X号宽网大厦。

负责人: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徽商银行黄某分行职员。

被告:好运狮(黄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某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徽商银行黄某分行诉被告好运狮(黄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好运狮服饰公司)、葛某、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黄某分行委托代理人邱祝英、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运狮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葛某、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黄某分行诉称,好运狮服饰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与我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借字第X号)。合同约定好运狮服饰公司向我行申请借款(略)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借款利某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某计算,按月结息。同日,被告葛某与我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9年个高保字第X号)。合同约定由葛某个人为好运狮服饰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金额不超过(略)元。借款合同签订后,我行已将借款(略)元全部汇入好运狮服饰公司指定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本金分文未还,截止2010年12月20日尚欠利某41417.36元。好运狮服饰公司现已歇业,资不抵债,企业处于破产状态。被告储某系葛某之妻,上述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夫妻未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一般债务,亦未告诉第某人。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上述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储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好运狮服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略)元及利某41417.36元,并由被告葛某、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律师代理费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该项诉请变更为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徽商银行黄某分行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葛某身份证、调查材料,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储某系葛某之妻;

2、《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借字第X号)。证明原告与好运狮服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约定好运狮服饰公司向原告借款(略)元,期限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利某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某计算,按月计息等内容;

3、《人民币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个高保字第X号),证明原告与被告葛某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约定葛某对好运狮服饰公司借款(略)元提供连带保证,保证限额不超过(略)元,担保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内容;

4、借款凭证和记账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将(略)元汇入好运狮服饰公司指定账户的事实;

5、逾期还款本金及利某计算表一份,证明截止2010年12月20日好运狮服饰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某41417.36元的事实。

被告好运狮服饰公司、葛某、储某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举证1、2、3、4、X号证据与本案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储某系葛某之妻;原告与好运狮服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与葛某签订保证合同;原告按约于2009年11月30日将(略)元汇入好运狮服饰公司指定账户;截止2010年12月20日好运狮服饰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某41417.36元等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存有联系,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形式皆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真实合法,且证据之间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采纳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1月30日徽商银行黄某分行与好运狮服饰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好运狮服饰公司发放贷款(略)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借款利某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某计算,按月结息等内容。同日徽商银行黄某分行与葛某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9年个高保字第X号)。保证合同约定由葛某个人为好运狮服饰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数额不超过(略)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某、复利、罚息、违某、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等内容。同日原告按约将(略)元汇入好运狮服饰公司指定账户。借款合同到期后,好运狮服饰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葛某亦未履行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义务。截止2010年12月20日,好运狮服饰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某41417.36元。另查,葛某与储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徽商银行黄某分行分别与好运狮服饰公司、葛某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系适格主体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条款完备,其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向好运狮服饰公司发放(略)元贷款义务,然好运狮服饰公司未能如约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葛某亦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义务,显属违某行为。好运狮服饰公司依法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略)元、支付利某41417.36元、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违某责任。葛某依法应在被告好运狮服饰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略)元、支付利某41417.36元及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葛某、储某系夫妻,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好运狮服饰公司向徽商银行黄某分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负的债务,诉讼中当事人既未能够举证证明葛某提供保证担保系原告与葛某明确约定为葛某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举证明葛某、储某存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和原告知道该约定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某九条第某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葛某以其个人名义为好运狮服饰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储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葛某、储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好运狮服饰公司追偿。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动自愿放弃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零七条、第某百九十六条、第某百九十八条、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某条、第某、条十三条、第某八条、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好运狮(黄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徽商银行黄某分行借款本金(略)元、支付利某41417.36元,合计人民币(略).36元;

二、葛某、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葛某、储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好运狮(黄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黄某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

案件受理费391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31元由好运狮(黄某)服饰有限公司、葛某、储某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好运狮(黄某)服饰有限公司、葛某、储某在履行上述款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徽商银行黄某分行人民币44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国荣

审判员程巧云

审判员王映华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浩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某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某责任。

第某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某的合同。

第某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某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某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某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条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某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某十一条第某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某、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某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某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某十四条第某款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某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某九条第某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某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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