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潭中执字第29-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虹,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2年4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执行人湘潭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准予双方和解;如被执行人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肖俊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肖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某者不准许某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