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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乙与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周某丙、周某丙、丁某丁某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乙,男。

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常德市X区城北办事处北正街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董事长。

被告周某丙,男。

被告丁某丁,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丁某乙与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周某丙、周某丙、丁某丁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丁某乙诉称:从2010年元月开始,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周某丙先后共同向原告借款115万元。其中在98万元的欠条中有2010年4月16日的5万元借款是被告丁某丁某同作为借款人,并以其坐落在常德市X区居委会X栋的一套62.94平米的房屋提供担保。还有在2010年7月14日的20万元借款是由被告周某丙提供担保,另外17万元是原告代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在常德市仲裁委调解时垫付的返还购房户的房款。现借款早已逾期,虽经原告数次催讨,几被告却未履行分文。在万般无奈之际,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周某丙立即偿还欠款115万元;判令被告丁某丁某其中5万元借款及利息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周某丙涛对其中2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周某丙、丁某丁某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丁某丁某在有限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丙与被告丁某丁某夫妻关系,被告周某丙系被告周某丙和被告丁某丁某儿子,被告周某丙系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10年元月开始,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周某丙多次向原告丁某乙借款。2011年10月15日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周某丙与原告丁某乙结算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丁某乙现金玖拾捌万元整(980000元)。2011、11、11还款30万元,如不还备案房一套,若不备起诉家人(此款不包括仲裁费17万元)。借款人:周某丙、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章)。2011、10、15”。上述98万元欠款包括2010年4月16日被告周某丙、丁某丁某原告丁某乙借款5万元,该5万元借款由被告丁某丁、周某丙向原告丁某乙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丁某乙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一个月归还),若违约承担伍仟元罚款责任,以房产担保,发生纠纷由鼎城区法院管辖。借款人:丁某丁、周某丙,2010年4月16日”。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丁某乙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丙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

另查明:2011年,原告丁某乙替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一件购房仲裁纠纷案件二次仲裁时,除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丁某乙相应仲裁费及其开支外,原告丁某乙还替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垫付了现金。2011年9月21日,原告丁某乙与被告结算后,由被告周某丙向原告丁某乙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丁某乙现金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此款用于二次仲裁委仲裁费)。生活湾、周某丙。2011、9、21”。该款被告现亦仍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115万元,约定其中98万元欠款自2011年10月15日起到2012年8月20日前按月息2%计息;另17万元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前按月息2%计息;

二、由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前偿还115万元中的50万元,被告丁某丁某该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65万元及所有利息由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前偿还,并由被告周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5050元减半收取7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25元,由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周某丙、丁某丁某同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尚春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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